上港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上海市国资委批复

2021-05-25 10:02:01

5月20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154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请按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按照《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和《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分配〔2019〕303 号)等相关规定,认真严谨推进计划实施,严格执行授予、解锁条件,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责任约束机制,合理调控股权激励收益水平。

三、切实加强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动态管理,并将激励计划推进情况、上市公司股本总数及国有控股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及时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上港集团表示,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4月24日上港集团发布的《上港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该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上港集团A股普通股股票。

该公告指出,上港集团此次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2,974.65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173,674,650股)的0.56%。其中首次授予11,414.65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9%;预留授予1,560.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7%。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日本公司股本总额的1%。

值得注意的是,上港集团该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及上港集团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共计不超过220人,约占公司截止2021年4月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13,796人的1.59%。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该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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