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实施办法
为促进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水路运输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开辟或调整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并在该航线上配置船舶,安排船期。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
国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经营者应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引导服务。
二、备案义务人
持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经营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为备案义务人。
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内贸集装箱运输和外贸集装箱内支线运输。
三、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
航线信息包括班期、航次、挂港信息和在该航线上投入运营的船舶信息(含租用舱位、共享舱位的情况)。
运价信息是指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时的对外报价或与货主协商确定的服务报酬。
备案采用网上备案的形式。备案自备案义务人网上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7日后生效,但本办法生效后首次备案自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生效。备案义务人由于技术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无法提前7日变更航线、运价等备案信息的,需提交特殊情况说明,并在行为发生之前提交变更备案信息。超出备案公布运价的特殊运价备案申请,满24小时后生效。
备案义务人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内容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四、备案受理机构和技术支持保障单位
备案受理机构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权限,并向备案义务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在备案义务人提交备案申请后3日内出具回执。
上海航运交易所为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技术支持保障单位。上海航运交易所应根据本办法建立计算机网络备案平台,制定备案操作指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保障,并受部委托对备案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上海航运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涉及商业秘密的备案信息。
五、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监管,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查处。
六、信息服务
交通运输部对省际班轮航线备案情况进行公布,并定期公布市场分析报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停靠港口均在辖区内的班轮航线备案情况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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