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角】长江客轮倾覆事故背后的法律问题 | 海商法资讯

2015-06-03 14:28:01

    引言“东方之星”客轮长江倾覆事件引发了政府、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针对这一热点事件,中华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事局特聘海事调查专家李荣存律师在本文中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对该事故背后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乘坐邮轮的旅客、船员或船员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加以分析和点评。

    李荣存律师认为,在本次事故中旅客、船员或船员家属比较关心的法律问题可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伤亡乘客/家属是否有权要求失事客轮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能否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鉴于失事客轮在事故航次从事的是南京到重庆航段的旅客运输,属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的范畴。根据我国《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客船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客船的缺陷所引起的情况下,对水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换言之,除非承运人除非提出证据证明自身并无过失,或者证明存在可以免责的事由,则应当推定其有过失,并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 本案中承运人是否存在可以免责的事由? 根据目前的新闻报道所称,有关部门初步认定此次沉船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龙卷风,瞬时风力12级。这里就存在下面两个方面的问题:1) 在事实的层面上,是否存在这样一个瞬时风力12级的龙卷风,而且是这个龙卷风导致了船舶倾覆?2) 在法律的层面上,这样的一个龙卷风是否能够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且承运人可以据此主张免责? 第一个问题更多需要依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如海事局或安全专案组的调查。虽然目前船舶已沉没,但已知有部分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生还,后续应该会对其开展调查,船上应该也装备了类似飞机黑匣子的航行记录器(VDR),可以对打捞上来的船舶残骸进行船体、机器勘查核实等,部分海事院校的船舶实验室还可以进行事故情形还原演示,因此事实问题还需要等待进一步调查结论的公布。 关于这样的一个龙卷风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在第一个问题的事实结论基础上,从法律上的三要素(通论不可抗力具备三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去论证不可抗力成立,进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第117条)的规定去主张免责抗辩应该说是水到渠成。 需要提到的是,虽然事实上或法理上承运人有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可能,但从法律程序上来看,承运人若想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首先面临的还是举证责任的难题。需要证明的不仅是龙卷风存在的事实,还包括该船遭遇的龙卷风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程度,即达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程度。当然,如果有政府发布的权威调查结论,承运人的证明难度将会更容易。 此外,涉案失事客轮是否存在不适航(如船舶结构存在问题、船舶证书过期、船员配员不足等)的情形也将对承运人的免责抗辩产生影响。

     2. 本案中承运人能否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赋予承运人的一个特别保护制度,在该制度下承运人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中承运人能否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李荣存律师指出,由于本案所涉的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不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而是受《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合同法》调整,而《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合同法》中均未规定国内水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问题,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及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应该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

     3、承运人责任保险能否给旅客、船员带来额外的赔偿/利益? 为提高客运经营安全水平,保障旅客受损权益得到有效补偿,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新设了客运船舶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该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对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也就是说,本案中承运人作为水路旅客运输的经营人,若其依法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则承运人可以将其面临的责任(其中应该包括针对旅客、船员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但对于旅客、船员来说,由承运人或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所获得的赔偿数额是相同的,唯一的好处是,避免了因为承运人破产或财务困难导致的无法获得赔偿。

     二、伤亡乘客/家属是否有权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根据长江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失事客轮上的乘客大多为上海协和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老年旅游团成员。根据我国《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人身及财务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若旅行社在本案中存在疏于履行相关义务或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形,本案事故中乘客/家属也可基于其与旅行者之间成立的旅游服务合同,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同时,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根据媒体报道,本案所涉旅行社方面已明确表示其购买了强制责任险。因此,若本案中旅行社最终被认定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其保单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内,则旅行社可以将其面临的责任(其中应该包括针对旅客、船员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该责任保险同承运人购买的责任保险一样,属于一种责任的转移,并不会导致赔偿数额增加。

     三、伤亡乘客/家属享有哪些保险索赔权利? 除了上述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外,若承运人、旅行社替旅客、船员购买了人身意外险,或者乘客、船员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建议旅客船员家属对家里的保单进行检查和整理),则有权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理赔。 但是,由于我国大多保险产品的设计往往将“不可抗力”作为除外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最终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本案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将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李荣存律师表示,本案中保险公司能否主张拒赔,应取决于上述各个保险合同中具体条款的约定,如有无明确界定何为不可抗力,是否将不可抗力列为除外责任等等。 当然,不管是在保险索赔中,还是侵权索赔中,对于这样一个被社会关注的安全事故,政府的介入和协调也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解决方式。

     四、本案中伤亡船员/家属可否主张工伤索赔? 关于伤亡船员/家属的权益保障问题,李荣存律师指出,鉴于本案中船员在船上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亡,伤亡船员/家属有权依据工伤/工亡的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同时根据船员与船东签署的劳动合同要求船东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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