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杨华雄解读《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三字经”助力通航建筑物安全畅通运行

2019-02-28 10:30:20

日前,交通运输部对《船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正式更名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细化了运行方案审批制度,明确了运行安全管理,建立了上下游通航建筑物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关键节点,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航道的安全畅通和沿河地区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发展。

2月26日,本报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杨华雄,他认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要从“统”“精”“联”三个字上下功夫。

“统”:实现统一协调“一盘棋”

“通航建筑物主要包括船闸和升船机,数量多且运行管理单位多样化,只有统一了大家的意见才好办事。”杨华雄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正常运行的通航建筑物共有902座(船闸872座,升船机30座),其中交通运输系统有165座、水利系统582座、水电系统131座、市政等其他系统24座,通航建筑物业主分属水利、水电、交通、市政、国资等多部门。因各部门停航检修时间安排不尽一致,信息不共享,部分运行单位不编报运行方案等原因,一直存在通而不畅、服务水平不高、养护和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015年实施的《航道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实施行业管理,现行《船闸管理办法》已不适应《航道法》的要求。此外,《安全生产法》《反恐法》等法律对行业安全监管、反恐防范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进行承接和落实。

《办法》明确规定,所有通航建筑物运行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统一的行业管理,但不改变现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与水利、水电、国资等部门的隶属关系,不排斥水利、水电等部门按相关规定从防洪、发电等方面对通航建筑物的行业管理。

“精”:运行方案和船舶调度精准精细

“如果说行业统一管理是实现航道正常运行的第一步,那么细化运行方案则是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的关键。”杨华雄如是说。

据介绍,《航道法》设立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制度,已于2016年由国务院审改办明确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前已有广东、浙江、安徽等省份开展了运行方案审批工作。

《办法》按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运行方案审批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重点审查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是否适应船舶通行需要以及不同通航建筑物间是否协调一致,并明确省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部派出机构应当做好统筹协调。运行方案经审批后,不得随意变更。运行方案内容和编制格式文本由配套的行业标准《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规定》进行明确。

《办法》还规范了船舶过闸申报,明确了优先过闸船舶类型和确定原则,强化了运行调度服务。

“联”:串起上下游安全应急管理责任链

“同一通航河流上常有多处通航建筑物,不同通航建筑物间协调运转对于提高河流上船舶通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构建一条本通航建筑物内部、不同系统间、上下游之间的沟通顺畅、运转高效的‘高速网络’,对保障船舶及时通行、避免船舶拥堵现象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至关重要。”杨华雄说。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根据船舶拥堵和应急情况,对同一条河流上下游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出现拥堵和应急情况要统一采取措施,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

按照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的职责,《办法》明确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和珠江水系通航建筑物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

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涉及多个部门,运行单位是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办法》明确了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对通航建筑物与船舶通行相关的运行实施安全监管,以及运行单位的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要求。

杨华雄介绍,《办法》还承接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申报和管理的规定,明确了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运行单位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申报、过闸运行调度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反恐法》明确运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反恐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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