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拿大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CTSA)-修改第23条-上调检验费

2009-08-23 14:00:00

加拿大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CTSA)成员一致同意自下列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上调的检验费:

商品: 全部商品

从: CTSA范围内的所有起运地,包括中国出运

到: CTSA范围内所有目的地

生效日期: 2009年8月23日

上调: 检验管理费上调至75美元

建议修改规则:无论是在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交付,集装箱内的货物都被要求经过加拿大海关,农业,食品和药品,或者其他此类经合法授权的政府代理机构进行检验。此项检验应该由货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并且由承运人支付的检验费用应记为货方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在承运人堆场内为开箱检验货物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2)把集装箱从堆场运送到检验地,和拆箱、封箱,和将集装箱从检验地运回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或上述操作的任一部分(如有)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由承运人支付的与在港口集装箱货运站交付货物进行海关检验相关的所有短驳拖运费,入场费,码头费(包括拆箱和封箱)。

(3)​ 运价本中载明的滞期费。

(4)​ 运价本载明的将货物卸到公共仓库的卸货费。

(5)承运人代表货方完成的其他服务,比如,但不局限于,在下列例外情况下完成提单项下的部分货物交付:

例外情况:当有关的政府检验员正式指示或者许可部分货物交付时,允许承运人将政府监管的货物进行部分交付,只要承运人保留有可供检验的正式指示或者许可记录的证据。

(6)海关检验机构或者其他经合法授权的政府代理机构进行每个集装箱每次检验的管理费是75美元,应支付给承运人。

理由/根据: 政府检查费用一直在上涨。承运人无法吸纳这些上涨的费用,尤其是在现在的经济情况下,承运人需要回收一些成本。

中国之外: 适用于CTSA范围内所有中国之外的起运地,自2009年7月24日起生效。

以上提议的上调检验费率纯属自愿,没有强制约束力,CTSA的任何成员有权采取自由行动。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杨文贵、何建华律师联系。

公告流水号:2009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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