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符合条件老码头可获经营许可

2017-01-11 09:38:20

  1月1日,《重庆市港口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进一步理顺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级管理职责,并解决了重庆大量老码头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重庆有各类港口码头438座,其中80%属于老码头,其港口货物吞吐量约占全市总吞吐量的34%。这些老码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施行前已经事实存在,但无法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书以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条例》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港口,经技术检测评估合格,且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其经营人可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条例》还对有关港口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完善,要求政府完善政策激励措施,优化港口建设经营机制,进一步理顺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级管理职责,实现全市港口管理体制的统一规范。《条例》规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适度超前、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保持协调。

  下一步,重庆争取将长江干线朝天门至涪陵段航道按照4.5米水深进行整治,并协调推进长江干线朝天门至九龙坡段航道整治,实现涪江潼南航电枢纽蓄水发电,完成小江航道整治,力争开工乌江白马至彭水航道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工程。加快推进果园、珞璜、龙头、新田等“1+3”港口和佛耳岩、忠县乌杨、武隆白马等项目建设,开工珞璜、龙头进港铁路,力争开工新田进港铁路,完成丰都水天坪一期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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