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部际协调机制将建立

2012-07-31 11:46:21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贯彻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中指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将由此进入有法可依的良性发展轨道,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继续深化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和改革需要,建立全国对外劳务合作部际协调机制。

  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条例》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领域的首部专门法规,标志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

  陈德铭在谈到以《条例》出台为契机,继续深化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时,表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和改革需要,建立全国对外劳务合作部际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同时抓紧完善《条例》和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开展《条例》专题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领会《条例》精神,依据《条例》建立本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出台或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特别是要结合《条例》出台,在本地区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行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陈德铭表示,随着“走出去”规模的扩大,我国在境外的各类投资和合作人员不断增加,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已向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约609万人次。对外劳务合作对带动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国民收入、促进双边友好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正是在总结了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台的。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了“对外劳务合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全过程监管以及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框架;二是严格经营资格管理,提高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和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防范备用金的标准;三是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四是严厉打击非法外派,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五是加强政府服务和管理。

  本次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由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召开。相关部门领导从不同角度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来源:国际商报 实习记者/韩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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