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祖远副部长在船舶油污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2013-01-05 12:38:16

背景资料:由交通运输部和中国保监会共同开展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于201311日起正式运行。据悉,船舶油污责任险是航运业的法定强制保险,是船舶进入航运市场的条件之一,是船东必须承担的运营成本。该示范项目按照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采用统一的保险条款,并通过竞争性谈判最终确定费率和理赔服务机制,与市场现有保险产品相比大幅优化,将明显降低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充分保证船东的合法权益,对促进船舶油污保险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也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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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祖远副部长在船舶油污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尊敬的李劲夫主席助理,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2013-2014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启动仪式。首先,我借此机会,对保监会,以及各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对交通运输行业所给予的大力协助,以及对本统保示范项目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保险业起源于航海,航海借助保险发展。航运业是风险巨大的行业,海上环境复杂、气象多变,航行中船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保险业的发展为航运经营者规避海上运输的巨大风险提供了可能,大大增强了航运抗风险能力,对于航运事业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航运业发展的同时也为保险业提供了发展契机。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与保监会和各大保险公司的合作,促进航运业和保险业共同发展,快速发展,协调发展。本次开展的统保示范项目也是交通运输部与保监会合作的一个范例。

船舶溢油和危化品泄漏造成的水域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难点问题。通过多年的努力,交通运输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构建了“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四位一体的船舶防污染机制,以有效应对船舶发生的污染事故。特别是在“损害赔偿”方面,我们建立了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随着国际公约的不断发展和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完整的海上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2010年,修订后的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效后,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通过该制度的实施,所有适用的国际和沿海航行船舶都按要求投保了油污责任险。随着国务院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我们正在着手研究制定内河船舶载运危化品污染强制保险管理机制,从而填补内河船舶污染强制保险制度的空白。

2008年以来,我国航运业受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遭受到了巨大冲击,呈现出“需求放缓、成本上涨、运价下降、亏损扩大”的态势。在航运低迷、运力过剩的形势下,国内航运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船舶油污责任险是航运业的法定强制保险,是船舶进入航运市场的条件之一,是船东必须承担的运营成本。我们希望通过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既能有效推行油污责任险制度,又能合理地降低保险成本,减轻航运企业的经济负担,提高保险赔偿的效率,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同时,近年来,我们也发现油污责任保险存在保险条款不统一、捆绑销售影响效力等一些急需解决和改进的问题。

为此,交通运输部和保监会积极合作,共同协商,决定实施船舶油污险统保示范项目。项目按照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采用了统一的保险条款,为有效贯彻落实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力保障。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最终确定的费率和理赔服务机制也比市场现有保险产品有很大幅度的优化,将显著降低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充分保障船东的合法权益,对促进船舶油污保险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各相关方面的积极努力下,目前统保示范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均已顺利完成,将于201311日起正式运行。项目启动后,海事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宣贯、积极引导,做好项目的组织、监督和支持工作,确保统保示范项目平稳有序地推进。

在项目运行的过程中,希望共保体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按照协议约定不断优化保险服务机制,共同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希望通过本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促进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共赢和协调发展,为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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