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航空企业有新规

2013-02-22 10:36:30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本报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要求,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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