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船东协会介绍
天津市船东协会,英文译名TIANJIN SHIPOWNERS’ASSOCIATION(简写为TSA)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从事水上运输的驻津商船所有人(以下简称船公司)和经营人、管理人及与航运业相关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本地区水运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协会接受天津市交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浙江路29号南楼330-33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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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船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天津市船东协会。英文译名TIANJIN SHIPOWNERS’ASSOCIATION(简写为T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从事水上运输的驻津商船所有人(以下简称船公司)和经营人、管理人及与航运业相关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本地区水运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天津市交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浙江路29号南楼330-33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水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查研究本地区水运事业的发展状况,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我国和国际的水运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水运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活动,对影响我国及本地区水运事业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研究航运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提出发展本地区水运事业的措施;
(五)协调会员单位间的关系,对航线设置、运力安排、运价及港口费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解决建议;
(六)组织本地区的水运业务技术交流培训,举办讲座、讲习班等,以提高会员的业务与技术水平;
(七)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的协作与联系,根据需要,代表天津船东参加有关的国际、国内活动,对有关的问题进行磋商或交涉,以维护我国及本地区船东的正当权益;
(八)搜集整理国内外水运业务活动和发展的资料,出版定期和不定期的刊物与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九)开展各类咨询业务,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从事水上运输的驻津船公司和经营人及与航运业相关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船公司和经营人及与航运业相关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业务、技术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退会时年度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在退会生效前必须履行对协会承担的义务。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二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批评教育无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协会终止的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顾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亦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理事时,由该理事派出单位选派适当人员接替。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和研究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视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为协会提供法律、业务咨询。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干部为本会的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交办的各项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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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船东协会第四届会员单位、理事、理事会名单
1、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2、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3、天津轮船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天津天惠船务企业有限公司
5、天津港轮驳公司
6、天津津神客货轮船有限公司
7、津川国际客货航运(天津)有限公司
8、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天津公司
9、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
10、天津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
11、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
12、中通远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船东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排名按姓氏汉语拼音字母为序)
1、高宏伟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郭振江 天津轮船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3、胡式通 天津津神客货轮船有限公司总经理
4、康群网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运输处处长
5、孔富华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总经理
6、刘金海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法规处处长
7、刘 瑞 津川国际客货航运(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
8、孟凡俭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天津公司总经理
9、孙红戈 天津市船东协会
10、王文峰 天津市船东协会
11、王振林 天津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12、夏克泉 天津港轮驳公司总经理
13、许遵武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14、徐 辉 中通远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5、袁广友 天津天惠船务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16、张海申 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津市船东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
许遵武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夏克泉 天津港轮驳公司总经理
袁广友 天津天惠船务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孔富华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总经理
郭振江 天津轮船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孙红戈 天津市船东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