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协会化工品运输专业委员会
“中国船东协会化工品运输专业委员会”(简称“化工品委员会”英文名称:CSA Chemical Transport Committee)。
化工品委员会是中国船东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化工品船舶运输的中国船东协会会员自愿组成,在中国船东协会领
导下开展工作。化工品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代表和维护我国化工品船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船公司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化
工品船舶运输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凡是从事化工品运输及相关的企业或个人,在成为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后,均可成为化工品委员会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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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东协会化工品运输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中国船东协会化工品运输专业委员会”(简称“化工品委员会”英文名称:
CSA Chemical Transport Committee)。根据《中国船东协会章程》和《中国船东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化工品委员会是中国船东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化工品船舶运输的中国船东协会会员自愿组成,在中国船东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化工品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代表和维护我国化工品船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船公司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化工品船舶运输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中国船东协会的授权,化工品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如下:
(一)引导成员单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建立本专业自律管理机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化工品运输行业向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发展。
(二)根据中国船东协会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结合化工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中国船东协会批准后执行。
(三)代表我国化工品船公司的集体利益,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共同遇到的难题,以及成员单位的合理诉求和呼声,寻求政府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四)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运力发展的预初审核宏观调控工作。
(五)开展市场调查,对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及产业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编写年度市场调研报告,每年一月底以前报中国船东协会,为政府管
理部门和成员单位提供较高质量的信息服务与决策参考。指导成员单位制定化工品运输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定期编发有关化工品运输的市场和政策信息,为成员单位
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六)加强成员单位间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内部协商机制,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业务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在航线、运力、运价、港口使费等方面加强沟通
和协调,建立价格协调机制,抵制恶性竞争,维护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对本行业面临外来不正当竞争的威胁,通过合法手段寻求政府和法律的保护。
(七)加强与国内外上下游行业、相关社会团体及企业的联系,建立行业间和谐关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建立对外合作机制,加强与国内外本行业或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和交流,借鉴国内外行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化工品运输专业的行业管理水平。
(八)组织举办化工品专业性的知识讲座、培训、咨询及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以提高成员单位的企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水平;
(九)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制定本行业的技术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合同范本、单证及操作规范,并在本行业推广使用。
(十)积极协助中国船东协会发展会员,并督促成员单位向中国船东协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十一)积极参加中国船东协会组织的统一活动,承办中国船东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凡是从事化工品运输及相关的企业或个人,在成为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后,均可成为化工品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在化工品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化工品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化工品委员会内部有关业务、技术、标准、规范、合同范本、单证、知道运价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化工品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化工品委员会给予维护;
(六)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 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化工品委员会的管理办法,执行化工品委员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化工品委员会的合法利益和工作权威;
(三)参加化工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并配合化工品委员会开展的行业自律管理和其他行业内部协调工作;
(四)配合协助化工品委员会开展市场调研,如实提供本企业情况或经营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成员单位除定期足额向中国船东协会缴纳会费外,还应按规定向化工品委员会提供赞助和相应的活动经费。
第八条 成员单位如果两年以上不交纳或赞助活动经费,或两年以上不参加化工品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的,违法或违规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的,如化工品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取消该成员资格的动议,经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即可取消其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化工品委员会设常委会为其领导机构,常委会成员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常委委员共同组成。常委会每届任期四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本委员会首届常委
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常委委员,应由中国船东协会理事会在协会领导和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发起人中提出候选建议名单,提交本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
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并由中国船东协会理事会聘任。常委会任期届满须重新选举,其下任常委会成员候选建议名单由主任和副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提交全体成员大会
实行差额选举产生。新任主任和副主任由新一届常委会在当选常委成员中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其任期与常委会同步。
常委会成员人数的设定:
常委会成员设定5-7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常委委员3-5名。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常委委员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委委员单位推荐代表当任。
常委会主任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原单位另推荐代表,经常委会讨论同意,报中国船东协会核准和交通运输部人劳司审批后,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化工品委员会常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设在中国船东协会秘书处,并由秘书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化工品委员会常委会负责收集、审议化工品委员会成员议案;组织召开化工品委员会全体成员代表大会。
化工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暂停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成员同意;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在不需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情形或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将影响提案及时性的情况下,常委会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化工品委员会通过协会理事会向相关部门提交提案。
第十四条 化工品委员会设专职秘书长1人,负责化工品委员会常设机构的各项工作展开。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单位推荐候选人,报中国船东协会审核同意,再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任期与常委会同步,可连选连任。
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可由主任和副主任单位委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如主任和副主任单位委派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招聘人员待遇由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常委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义务的,如全体成员单位中有半数以上联名提出罢免动议的,可由常委会直接提交当年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审议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罢免动议后,报中国船东协会审查备案。
第五章 活动经费及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 化工品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由常委会成员单位资助;
(二)由其他成员单位提供赞助费和活动经费;
(三)在核准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成员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标准,由委员会日常机构根据委员会活动计划测算,提交常委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化工品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中国船东协会秘书处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按国家有关税费法规要求缴纳有关税费后,由委员会使用。
第十八条 化工品委员会成员提供的赞助费和活动经费及相关收入,由中国船东协会秘书处统一开具中国船东协会抬头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资助、赞助和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化工品委员会工作范围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化工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中国船东协会秘书处报送常委会通过的活动经费标准,并及时向中国船东协会提供重要财务事项的情况说明,主动协助和配合中国船东协会进行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章 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化工品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提交全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再报中国船东协会审核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化工品委员会完成使命须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化工品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船东协会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船东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船东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