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工品运输船舶的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航运企业:
自2013年 受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委托,中国船东协会作为国内沿海化工品运输运力评审单位,根据《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评审办法》,对申请 运力的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审结果供部水运局参考。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逐渐发现标准有些问题,根据市场发展做出及时调整。
为保证评审标准公开、公正和公平,更加完善评审标准内容,现对原来的评审标准进行补充和修正,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并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给与中国船东协会秘书处回复意见和建议,以便整理公布新的标准作为今后评审的依据。
联系人: 褚俊生 chujs@csoa.cn 于爽 yus@csoa.cn
中国船东协会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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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工品运输船舶的评审办法
为保证国内沿海化学品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保护现有运输市场的合理竞争,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和谐有序的原则,特指定本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沿海化学品运输经营资质确需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的航运公司。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指航运企业在原有化学品船舶的基础上增加新船舶的指标需求。
2. 本办法由中国船东协会负责实施和监督,化学品船东分协会负责执行。
3.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效、务实、有序的完成主管机关委托的本项工作,采用新增运力评审委员会会审及利益方回避的原则,评审结果由委员会集体确定。
4. 中国船东协会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新增运力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船东协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临时组成。
4.1. 专家库的成员包括主管机关的派员、化学品船东分协会成员、航运界的专家及学者、化学品生产商的水路运输专家、船级社、航运行业研究和调查机构的代表。
4.2. 中国船东协会不定期公布专家库的人员名单,专家的评选由中国船东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选和认定。
4.3. 专家应以化学品运输的市场需求和现有船型和谐共存为依据,公司管理状况和业务发展为基础,根据自己对水运发展趋势的研究做出公正的研判,同时接收所有协会成员的监督。
5. 评选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5.1. 评选委员会由化学品船东分协会向中国船东协会申请组建,中国船东协会收到申请后,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名单,组成至少9人参加的临时评选委员会,并由中国船东协会指定组长一名,负责评选会按照议程进行,并对专家组的最终意见进行会签。
5.2. 化学品船东分协会申请组建临时评选委员会的条件:收到至少5家水运企业的运力申请,并确认所需的材料完整、有效和齐全;特殊情况下,报经中国船东协会批准,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提出申请。
5.3. 评选委员会的职责:
5.3.1听取化学品船东分协会对已批复运力的执行情况及现有船舶类型及数量分布情况的分析报告。
5.3.2 根据自己对化学品运输市场的研究和了解,并对分协会秘书长的报告进行讨论,形成初步对市场需求的初步意见。
5.3.3审阅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对企业提出运力需求的合理性和执行力做出合理的判定。
5.3.4 根据对市场需求的初步意见并结合企业的合理诉求,给出专家组建议,并最终由委员会形成统一意见,报中国船东协会。
6. 化学品船东分协会秘书长的职责:
6.1. 负责化学品船东分协会的日常工作
6.2. 负责对已批复的化学品船舶运力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定期向分协会回报,分协会应定期对已批运力的执行和进展实施检查,如发现未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的,立即报告中国船东协会。
6.3. 负责收集化学品运输市场需求信息和化学品船舶存量信息,定期形成船货需求分析报告
6.4. 负责收集化学品船舶运力申请的相关材料,并核实材料的完整性,根据需求适时建议分协会提出中国船东协会提出运力评审的请求。
6.5. 负责承办运力评审会的相关事宜。
7. 企业申请化学品船舶新增运力的基本条件:
7.1. 具有中国沿海及长江、珠江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合法经营的水路运输企业。
7.2. 拥有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管理人相同的现有船舶。
7.3. 公司因业务发展,现有船舶运力不能满足生产需求,迫切需要增加运力。
7.4. 过去三年内没有船舶因公司业务不足而出租、转租、光租或出售给其他船东。
7.5. 在过去的2年内因公司业务需求而光租、长期期租其他船舶。
7.6. 在过去的2年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纳税正常。
7.7. 已批复的运力已经完成,或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原有运力接近完成。
7.8. 已办理拟申请船型的启动资金的正规、合法的验资报告及合作方、投资方的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
7.9. 过去3年内公司没有发生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船舶事件及重大安全事故。
7.10. 过去3年内没有被主管机关吊销符合证明或跟踪审核、附加审核。
8. 符合第7条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新增运力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8.1. 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证明
8.2. 过去3年内公司船队列表,包含船舶的吨位、建造时间、经营人、管理人、所有人、船级及列表内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8.3. 过去2年的财务审计报表、纳税证明
8.4. 公司船队船舶数量变动的原因说明文件
8.5. 过去3年公司船舶内审计划及公司内审报告,每年的外审报告,不要求提供每艘船舶的内审报告
8.6. 过去24个月的公司业务报表及每艘船舶的营运状况、盈利报表
8.7. 过去3年公司管理人员花名册、航运管理处注册管理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及公司管理人员变动清单
8.8. 至少3艘船舶在船船员最近6月的船员工资发放记录,该记录由代发银行提供,具体数额可以隐去
8.9. 最近12个月内公司船队接收石油公司检查的报告,只需提供报告的封面复印件
8.10. 有效的船东互保证书复印件
8.11. ISO质量管理证书及年审报告
8.12. 有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申请的船型符合市场的需求、符合公司投资的预期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8.13. 本年度及下年度公司已签订的全年包运合同,或常年合作合同。常年合作合同需提供过去6个月内运费发票清单,相关数据可以隐去。
8.14. 最近2年内主管机关颁发的荣誉证书
8.15. 过去2年的主要客户满意度调查统计及分析报告
8.16. 新增运力申请表
8.17. 公司船队船舶安全状况回报表
9. 评审办法
9.1. 本评审办法采取得分制的方式,具体分值详见《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评审表》,见附件
9.2. 评审专家通过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完成《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评审表》
9.3. 申请企业代表陈述公司的现状并解答专家提出的疑问
9.4. 如有必要,现场可以进行相关网络查询,查询结果如真实可靠,可以作为相关证据
9.5. 组长负责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形成评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将评审结果报告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适时对外公布评审结果。
9.6. 中国船东协会将按照取优和特种船型优先的原则,合理分配主管机关下达的总量指标,并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10. 船东的职责:
10.1. 申请企业应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和提供正面信息
10.2. 申请企业应及时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
10.3. 已核准的运力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开工,并在合同期内完成。
10.4. 应及时将开工时间、船体合拢时间、船舶涉水时间及竣工交付时间及时通报给分协会会长
11. 凡申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和文件,将取消本次评审,且2年内不得申请运力指标。
12. 评审专家及协会内工作人员不得营私舞弊、透露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自负
13.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船东协会
1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评审表补充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