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船员出入境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1-16 15:26:01
海事局    海船员(2011)948号      2012年01月10日
 
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船员出入境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和《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办理船员出入境证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资质要求
  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资质之一:
    (一)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外派机构”)。
    (二)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
    (三)经营国际航线(包括特殊航线)中国籍船舶的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
    (四)经营和管理国际航线(包括特殊航线)中国籍船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船舶管理公司”)。
    (五)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从事远洋渔业项目及具有渔工外派资质的公司。
    二、申请办理海员证的有关要求
    (一)外派机构和甲级机构为自有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需提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影印件;为协议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除提交服务协议外,还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影印件以及用人单位的同意函。
    (二)航运公司和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只能为自有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需提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影印件。
    (三)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需提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影印件。 
    对台渔工的海员证只能由具有从事大陆向台湾远洋渔船派出的渔工劳务以及向在第三地注册挂方便旗的台湾渔船派出渔工劳务资质的单位申请办理。
    (四)航海院校预分配学生办理海员证,需提供预分配函、实习协议或就业协议(如需)。
    三、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有关要求
    (一)航运公司只能为自有船员登自有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时可免予提交邀请函。
    (二)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只能为自有船员登其管理的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时可免予提交邀请函。
    (三)航运公司和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自有船员由甲级机构派往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由负责派出的甲级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同时应提交海员证申请单位的同意函、甲级机构与派往单位的配员协议。
    (四)赴外国籍船舶(包括特殊航线船舶)工作的船员,由外派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同时应提交外派机构与船员签订的上船协议、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协议。
    四、邀请函的内容要求
    邀请函(外文版需提供中文译版)至少应包括: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签发人的姓名(印刷体)及手迹签名,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公司印章。
    (三)被邀请船员的姓名、海员证号码及拟服务船舶的名称。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相关船员出入境证件管理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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