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2012-10-11 12:21:25

海事局  海船员〔2012〕678号  2012年09月24日


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

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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