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将船舶能效规则纳入附则V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2-11-19 09:25:27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53号    2012年11月15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3(62)号决议通过了《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将船舶能效规则纳入附则VI的修正案。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EPC.203(62)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国际海事组织 公约 修正案 公告


附件:


(政策法规)6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将船舶能效规则纳入附则V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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