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53号 2012年11月15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2(62)号决议通过了《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指定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和对在北美排放控制区和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营运的特定船舶的免除的修正案。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EPC.202(62)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国际海事组织 公约 修正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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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5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