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天然气船舶运输企业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13-11-11 10:10:48

新增天然气船舶运输企业

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冷冻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天然气)船舶运输市场需求,保障运输安全,优化运输结构,促进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拟从事天然气船舶运输经营的水路运输企业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  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本办法制定评审标准,组成评审委员会,评选出有一定液化气体船舶运输经营与管理经验、且行业内管理水平较高、安全记录良好、货源有保障、安全投入可持续的企业,以维护天然气船舶运输安全和市场健康稳定。

 

第二章  申请天然气运输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建国内天然气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或国内现有液化气体船舶运输企业申请扩大国内天然气船舶运输经营范围(以下简称:扩大经营范围),必须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关于液化气体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条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货主企业投资国内航运业的相关政策及外资准入政策。

 

第三章  评审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拟从事液化天然气船舶运输的申请人,除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外,还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如下说明材料:

(一)主要参股股东(指具有液化气体(含天然气)船舶运输经营或管理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主要参股股东)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从事液化气体船舶运输经营或管理的年限及经营业绩的说明;

(二)主要参股股东企业及所属液化气体船舶在最近连续2年内被海事主管机关评为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或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新建企业的主要参股股东或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最近2年内所属船舶运输安全及主要经营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是否有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被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奖励等;

(四)申请企业与货主签署的天然气货源运输保障协议复印件;

(五)拟投入天然气船舶的技术水平与配套装卸码头设施的技术参数等的说明,以及盖有印章的相关码头证明;

(六)申请企业的资本投入与落实情况说明,包括所有股东的参股比例和相关验资证明,以及拟新建或购置船舶的资金来源的说明、证明材料等;

(七)申请企业与高级船员(大副、大管轮及以上)签订的固定用工劳动合同或与船舶管理或船员服务企业签订的船员租用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八)必要时,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应提供相应证书、文件等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工作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在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报材料,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船东协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第七条  中国船东协会负责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聘请行业内的权威和资深专家为评审委员会评委,并建立评审专家库。对交通运输部委托评审的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评审结束后向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第五章  评审标准与计分规则

第八条  评审专家围绕企业经营、安全管理、船员配备、货源保障、拟建船舶、资金来源、技术状况、以及市场分析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在评审会上当面向申请新建企业或扩大经营范围企业的代表进行问询。根据企业代表的陈述情况综合评分,计0-30分。

第九条  申请新建企业或扩大经营范围企业的书面评审标准及计分规则:

(一)申请新建企业的主要参股股东或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从事国内或国际液化气体船舶运输经营或管理5年及以上,计10分;45(4),计6分;34(3),计4分;23(2),计2分,满1年以上,计1分,未满一年的,不计分;

申请新建企业的主要参股股东参股比例占50%以上的,另计30分;占30%-50%的,另计20分;占30%以下的,另计10分。

(二)申请企业在工商局登记或预登记的注册资本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计5分;2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内的,计3分;2000万元及以下的,计1分;

申请新建企业的参股股东或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建立了自己的危险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了有效“符合证明”的,计15分;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计10分;

最近连续2年内被海事主管机关评为安全诚信公司,评得1次的,另计5分,评得2次的,另计10分;

(四)申请新建企业的参股股东或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在最近2年内,所属船舶(包括光租船舶)被评为安全诚信船舶的,每艘船舶计2分,若被评船舶占企业所有船舶总数50%以上的,另加3分,最高分计10分;

所属船舶(包括光租船舶)被海事主管机关列入黑名单的,扣10分;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扣5分;

(五)申请企业自备与新增运力相配套的高级船员(大副、大管轮及以上,包括参股股东为申请企业配备的),并签订了固定用工合同的,合同年限5年及以上的,计5分;2-5年以内的,计3分;2年及以下的,计1分;

申请企业委托船舶管理或船员服务企业负责配备主要船员的(三副、三管轮及以上),并签订了5年及以上船员集体租用合同的,计3分;2-5年以内的,计2分;2年及以下的,计1分;

(六)申请企业已与货主签订了10年及以上天然气货源运输保障协议的,计15分;5-10年内的,计10分;5年及以下的,计5分;

(七)申请企业拟新建或购置船舶的资金来源已落实或已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或融资意向书,如果贷款或融资比例在70%及以下的,计10分,贷款或融资比例70%以上的,计5分;

()申请企业拟在国内新建天然气船舶的,并符合与之配套的装卸码头主要技术要求的,属于交通运输部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新船型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船舶,计10分;如果是国际转国内或境外购置的二手船舶,将按船龄大小和技术含量高低,以及与装卸码头主要技术参数配套情况综合评估,计5-10分。

第十条 根据计分标准与计分规则,专家问询评分满分为30分,企业书面评分满分为120分,评审总分满分为150分。评审总分未超过90分的,为评审不达标,将不予通过;评审总分超过90分的,为评审达标,得分越高的,原则上建议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予以优先审批。

 

第六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与计分规则,作为评委在评审中的计分依据,并结合申请企业实际情况客观、公平、公正、合理打分。

第十二条  凡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或相关资料、文件等被查实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参与评审资格;凡申请企业参与串通、拉票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与评审资格。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以维护天然气水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出发点,坚持公平发展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客观的为所有参评企业打分,不得营私舞弊或事先串通打分,也不得有意对外泄漏评审过程中评委的个人意见或申报企业的相关经营秘密。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评委资格,中国船东协会今后不再聘请其参加任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委,由中国船东协会聘任并颁发评委聘书,按本规定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会议召开前,由中国船东协会负责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并按照回避原则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评委参加评审。评委所在企业是评审对象的,该评委不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船东协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报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船东协会解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中国船东协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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