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船员名单 保险公司拒赔

2014-08-21 11:01:59
    渔船遭遇意外翻扣在海里,船员3死1失踪。事发船长为船员购买了保险,但因出海人员变动,而船主未及时变更被保险人,最终保险公司拒赔。无奈,死者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8月18日,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当事船主:渔船出事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4月28日7时左右,七名船员乘“辽大金渔35003”在旅顺蛇岛附近海域捕鱼时突然翻沉。船员周德茂、张忠诚、许光文死亡,乔凤江失踪。

    船主刘高华想到自己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集体险,连忙跟保险员打电话,告诉自己的渔船出事了。令他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3名死者和一名失踪者中,只有一人在投保时的人员信息名单中,另外三人则不在名单之内。

    自己明明交了8000元保费,为渔船上的船员投保了意外险,保险合同怎么说话就不算数了呢?船主刘高华觉得很郁闷。

    保险公司:事后变更名单属于诈保

    记者了解到,在刘高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合同中附有投保人员信息附页,上面记录了8名投保人员的身份信息,而此次遇难和失踪的4人中,只有张忠诚在其列。“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前24小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换船员名单也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刘高华说,他4月28日上午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刘高华短信通知的时间是当天上午8时,距事故发生已超过一小时,属于诈保。

    许光文家属认为,刘高华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该负责理赔。

    一审驳回遇难船员家属起诉

    今年5月份,死者许光文的家人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这家保险公司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0万元。

    刘高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的8人船员名单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从该清单来看,死者许光文不在该名单中,因此不属于被保险人。

    关于死者许光文亲属一方主张的,依照保险合同第20条约定可以更改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条款,亦不属于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保险责任条款。因船主刘高华在出海人员变动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许光文不属于集体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故对其亲属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8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许光文亲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王金海建议,船主在雇用人员出海之前最好尽快确定人员,与船员之间签订雇用合同,并及时办理意外险。

    (来源:半岛晨报、海力网 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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