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30年审结执结案件近2万件

2014-12-15 09:24:05
   今年是天津海事法院设立30周年,据天津海事法院12月2日发布的《天津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天津海事法院建院30年来,共受理海事海商案件16130件,收案标的额158.89亿元,审结案件15248件,结案标的额72.68亿元;受理海事执行案件4387件,收案标的额28.68亿元,执结案件4272件,执结标的额16.63亿元。通过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舶碰撞与触碰损害赔偿纠纷、海上保险纠纷、海洋环境污染纠纷等典型海事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国际贸易和航运市场的安全秩序,推动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满足社会海事司法需求,设立了两个派出法庭,并在北京、河北、山西侯马、内蒙古包头和宁夏惠农设立了17个巡回审判点,拓宽了服务领域,方便了群众诉讼。大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依法公正裁判和调解了一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海事案件,赢得了国际信誉,国外当事人选择来华诉讼的海事案件逐年增多。30年来,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628件,占收案总数的16.29%,涉及56个国家和地区。日前记者采访了天津海事法院院长张勉。

  记者:张院长,天津海事法院虽然已经成立30周年,但作为一家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还是有些不同之处,请您先向读者介绍一下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及管辖范围以及30年审理的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案例好吗?

  张勉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天津海事法院的管辖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岛屿和通海水域。审理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事执行和海事请求保全等60类海事、海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以《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的形式明确:以北京为连接点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2014年7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自2014年8月1日起天津海事法院正式受理海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为坐落于天津市的海事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以及海事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天津海事法院30年来审结的经典案例很多,通过对这些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审理,为国家制定相关立法提供了参考,比如:扣押日本国嘉信船舶株式会社所属的“安德瑞娜”号商船一案,为最高院制定扣押船舶的司法解释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首次成功拍卖的阿根廷籍“拉果阿卢米内”轮,成为在全国海事法院中首次拍卖船舶的法院,为最高院制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债务清偿的规定》提供了实践案例。民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指导意义,被选入《中国海事审判精品案例》。

  记者:海事审判专业性和涉外性都比较强,国际影响也会比较大,30年来,海事法院在公正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中做了哪些努力?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

  张勉院长:建院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628件,占收案总数的16.29%,涉及56个国家和地区。在涉外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始终贯彻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优先适用我国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正确确定案件的准据法,适用中国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办案,到目前为止,曾适用过德国、韩国、俄罗斯、土耳其和美国的民法、海商法、担保法以及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信用证UPC500号等,处理了相应的纠纷,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增强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如:审理的德国北方银行诉土耳其埃塔公司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受到了德国北方银行的好评,他们表示以后将把天津海事法院作为适合扣押和拍卖船舶的中国法院之一。

  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我们主要抓了班子建设,人才培养,作风养成,廉政建设。围绕“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三化”要求,结合海事审判专业性、技术性、涉外性强等特点,采取多渠道多方式,不断丰富海事法官的知识结构,真正培养一支懂法律、懂经贸、懂外语、懂航运的复合型审判队伍。

  记者:中央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天津海事法院如何立足管辖跨地域的特点,更好地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发展?

  张勉院长:天津海事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与京津冀行政区域高度重合,可以说天津海事法院自建院以来一直就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道路上积极的司法参与者与建设者。多年来,我院依托两个派出法庭以及14个巡回审判点(不含山西侯马、内蒙古包头、宁夏惠农三个巡回审判点),构筑了在京津冀地区无缝隙的海事司法服务平台,为驻地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被列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背景之下,海事法院将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继续通过加强海事巡回审判与服务,拓展与延伸派出法庭职能,妥善审理跨区域、新类型案件等方式为京津冀一体化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与服务。

  记者: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维护海洋权益、开发和保护海洋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热点和焦点,天津海事法院如何依法保障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实施?

  张勉院长: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本市也提出了“要抓住建设国家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的机遇,以产业、科技、生态为着力点,加快建设天津海洋强市”目标。作为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需要我们在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一是依法行使涉外海事司法主权。海事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海事审判领域中的重要体现。海事司法活动必须强化国家主权意识,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当前市场主体和诉讼主体构成日益国际化、多元化和复杂化背景下,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时,应平等对待中外当事人,无论是中方还是外方选择我院管辖,只要我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均应给予保护;二是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开放的良好法治环境。妥善审理好各类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海洋环境和通海水域环境的保护。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我院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评估鉴定、损失认定、赔偿范围、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索赔主体、国家资源损失的救济形式等均积累了一套成熟做法,为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提供了实践参考。今后,我们将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继续深化海事司法改革,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进一步提高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努力实现海事审判新的历史跨越。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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