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运输专业委员会介绍
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体运输专业委员会简介
中国船东协会CSA 2016年11月15日
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体运输专业委员会是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社证字第4223-7号),业务范围为:调查研究、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其机构活动地域为:全国。该专业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中国船东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其会员主要从事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化工气体水路运输的船公司等相关单位。
该专业委员会于1998年6月在北京成立,常设机构地址在南京,日常办公机构挂靠中国长航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会员单位30余家,目前可从事外贸运输及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液化气体船舶80余艘,载货舱容31万立方左右,载货量约16万多吨,年运输能力超过650万吨。该专业委员会在中国船东协会的直接领导下,接受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国内液化气体水运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协助中国船东协会定期组织开展国内新增液化气体船舶运力指标的公开评价工作;代表行业协会开展液化气体专业内企业协调与服务工作;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与监督工作,规范企业市场公平竞争行为,加强行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国内液化气体水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该专业委员会权利机构为理事会,新的一届理事会于2016年10月由全体会员大会重新选举产生,并由9个成员单位组成。理事长为中国长航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李万锦先生,副理事长为大连中远海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徐亚洲先生和天津西南海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祖义先生,理事为深圳华南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吴汉川先生、上海长石海运有限公司总经理陶启明先生、深圳中远龙鹏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袁程先生、长晟(上海)海运有限公司总经理郭红旗先生、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岳新、海南顺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海先生;秘书长尹海先生(由中国长航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副秘书长李海泉先生(深圳中远龙鹏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前总经理、经理事长提名),并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该专业委员会以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工作宗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利用召开液化气体年会、燃气市场高峰论坛、市场信息交流会、行业发展分析座谈会等会议形式,积极为液化气体船东、船舶代理、液化气码头与气库、液化气生产与经销等相关产业链各企业搭建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为船东和货主创造更多的合作机会。同时,该专业委员会积极保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和呼吁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向企业传递政策和市场信息,充分发挥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该专业委员会希望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并热忱欢迎液化气体产业链各企业参入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进一步加强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与友谊,携手促进互利共赢,共同推进我国液化气体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该专业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通讯地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油运大厦6楼616室,邮政编码:210003,办公及传真电话:025-58586162,电子信箱:csalpg@163.com.,QQ423228569,QQ651850315。
液化气体运输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2年8月修改后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定名为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体运输专业委员会(简称液委会)。英文名称:(LPG Transport Committee)。根据《中国船东协会章程》和《中国船东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依法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的中国船东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从事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以及IGC规则所列的其他化工气体)船舶运输相关的中国船东协会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在中国船东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代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我国液化气体水运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我国液化气体水运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中国船东协会授权,本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如下:
(一)引导成员单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建立本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本行业向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发展。
(二)根据中国船东协会年度工作重点和要求,结合本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中国船东协会批准后执行。
(三)了解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面临的重大难题,认真收集和听取成员单位的合理诉求和呼声,及时向中国船东协会或政府管理部门反映,主动寻求支持和帮助,维护成员单位合法利益。
(四)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新增运力的预评审与发展总量的宏观调控工作。
(五)开展市场调查,编写本行业市场调研报告,及时报送中国船东协会和政府管理部门及成员单位,为行业管理与宏观调控及企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与决策参考。
(六)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建立行业内部的相关协商制度与协调机制,着重加强运价与船员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工作,维护本行业的稳定有序发展。
(七)发挥协会桥梁与纽带作用,建立行业交流平台,定期组织行业年会和市场研讨会,促进企业与政府,船东与货主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八)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业的联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内外行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提高本委员会的行业管理水平。
(九)组织举办本行业的专业知识讲座、培训、咨询及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成员单位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技能和企业管理水平。
(十)参加中国船东协会组织的统一活动,承办中国船东协会和政府管理部门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凡是从事液化气体运输及相关的企业或个人,并已成为中国船东协会会员的,均可要求加入液化气体运输专业委员会,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要求加入本委员会成员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首先是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
(二)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三)自愿要求加入本委员会,并承诺遵守章程;
(四)愿意支持和配合本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要求加入本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本委员会成员登记表;
(二)由本委员会报请中国船东协会核实会员资格;
(三)如果符合条件,由本委员会批复同意。
第八条 成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在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委员会有关业务、技术、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委员会协助维护;
(六)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利益和工作权威;
(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支持和配合本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及时反映企业在市场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面临的困难,配合协助本委员会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协助本委员会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如实提供本企业相关信息资料;
(六)除按规定向中国船东协会缴纳会费外,每年还应向本委员会缴纳相应的活动经费。
第十条 成员如果两年以上不向本委员会缴纳活动经费,或两年以上不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将不再享受成员待遇。
第十一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的,违法或违规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的,如本委员会成员提出取消该成员资格的动议,并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即可取消其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共同组成。理事长领导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同步。
第十四条 理事长,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应由所在单位及时以书面公函向理事会提出替补人选名单,并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报中国船东协会批准后,才能接任;如果所在单位未提出替补人选,正、副理事长可在现有理事中进行补选;理事可在下次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补选。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所作决定须经过出席会议半数理事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上届理事会协商提出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建议名单,提交全体成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体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形成的所有决议、决定等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负责本委员会常设机构的各项工作开展。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候选人,提交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船东协会备案。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同步,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或有损行业声誉行为的,经半数以上成员联名提出罢免动议的,可由理事会直接提交当年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审议表决,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罢免动议后,报中国船东协会备案。
第五章 活动经费及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由本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提供日常办公及人员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
(二)由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赞助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活动经费赞助标准为(不含缴纳中国船东协会的会费):
(一) 一般成员单位每年活动经费赞助标准为:3000元;
(二) 理事会成员单位每年活动经费赞助标准为:一般成员单位2-4倍。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活动经费管理,原则是成员将赞助的活动经费直接汇到中国船东协会指定账户,由中国船东协会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开据收费发票。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所有活动经费收入,扣除中国船东协会需缴纳的税费外,全部由本委员会支配使用,必须用于本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开展的活动中及事业发展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提交全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再报中国船东协会审核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完成使命须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船东协会审核同意,办理社团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船东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船东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