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

2015-06-19 09:26:25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6月18日在京宣布成立。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在成立仪式上表示,这标志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步入新的阶段,我国遭受船舶油污事故的受害者的赔偿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溢油事故风险度越来越高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该委员会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九家单位组成,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

 何建中表示,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石油消费大国。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石油的需求量持续增长,2014年中国石油运输进港量达到3.746亿吨。由于大部分进口石油通过海上船舶承运,石油运量的增加和油轮尺度的增大,使船舶发生水上溢油污染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加。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石油运量不断增加,油轮尺度日益大型化,船舶发生水上溢油事故的风险度越来越高。 据统计,1973年至2014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3200起,总溢油量约42936吨,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91起。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船舶污染事故是1983年发生在青岛的“东方大使”轮(巴拿马籍)溢油事故,溢油量为3000多吨。

 近年来,大连7.16管线爆炸溢油、蓬莱19-3溢油、青岛中石化11.22爆炸溢油等事故都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董乐义介绍,我国目前还没有发生过上万吨特别重大溢油大事故。但特大溢油事故险情不断,如2002年在台湾海峡装载24万吨原油的“俄尔普斯.亚洲”号因主机故障遭遇台风遇险,2004年在福建湄洲两艘装载12万吨原油的船舶发生碰撞等等。

 一旦发生特大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渔业、旅游业造成巨额损失,甚至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局面。 “尽管上述几起事故不是由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但仍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何建中说,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解决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首先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强制要求船东投保油污损害责任险。 但由于法律规定,船东的赔偿均为有限责任,所以船舶油污损害的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充分赔偿,对于生态修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大不利影响。 14起油污事故需赔偿1.6亿 本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以前,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经常会出现“谁清污,谁吃亏”,“谁受害,谁倒霉”的尴尬局面,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油污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足额赔偿。

 “船舶强制险保障是第一个层次的赔偿,也需要作为第二层次的赔偿和补偿。这就是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何建中说。 我国在1997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开始着手研究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按照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2010年实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董乐义介绍,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海事管理机构已累计征收人民币31816.34万元。根据对全国船舶油污事故的摸底统计,目前大约有14起油污事故可能需要动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进行赔偿或补偿,涉及金额1.6556亿元。 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进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但前期由于基金机构没成立,基金尚未投入使用。”董乐义介绍,新成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并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赔偿、补偿等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同时,中编办批准设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该中心在秘书处领导下开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补偿等具体日常事务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保障。

 建专项基金是国际通行做法

交通运输部表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最高管理部门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能否赔,赔多少由管委会说了算。

 “基金会中,交钱的(三家石油货主),收钱的(交通运输部),管钱的(财政部),要钱的(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各方在管委会内都有代表,都是利益的相关方。管理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赔付的权利。”何建中说。

 油污受害人提出索赔后,需要对油污事故及其受损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理赔等,才能决定具体的赔付金额,涉及众多技术方面、法律方面的知识。

 董乐义介绍,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设在上海市虹口区,面向全国受理油污受害人申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补偿的案件和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本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专项基金,是国际上通行做法。目前,国外的基金模式共有三种: 第一种模式是国际油污基金模式。国际油污基金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成员国境内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可以从国际油污基金处获得赔偿。国际油污基金的来源是成员国的石油公司根据每年的海上运油量支付摊款。我国已加入了国际油污基金公约,但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种模式是美国模式。美国不参加国际油污基金,而是通过制定《1990年油污法》,建立了国家油污基金中心(NPFC)和溢油责任信托联合基金(OSLTF),设立了高达10亿美元的国内油污基金。 第三种是加拿大模式。一方面加入国际油污基金,另一方面又通过建立国内油污基金弥补国际油污基金赔偿的不足。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后,由国内油污基金先垫付清污费和部分赔偿,然后再按照国际公约向船舶所有人、国际油污基金追偿应由他们承担的赔偿。 何建中表示,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仅有利于保护海洋环境,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完善海洋保护和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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