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助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2015-07-08 10:01:14
   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与海关监管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进入全球化时代后,国际航运中心的重心逐步从欧美向亚洲转移。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为顺应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也积极开展构建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1995年,国务院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尽快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的基础上,加上了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任务。从此,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国际航运中心是国际分工和协作发展的产物,只有完美的硬件环境是不足以发挥国际航运中心辐射地区乃至国际区域的经济效用,国际航运中心对所在城市软环境具有特殊需求,即贸易便利,具体表现为快速便捷的海关监管手续。根据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托自由贸易区制度这一实践规律,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就在上海探索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制度。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集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之后,又在上海建立了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多种形式的特殊经济区域,统称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实施特殊税收和管理措施,具有保税加工、储存、国际物流、国际贸易等功能。可以说,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自由贸易区”的某些特征,但是由于其根本特征在于“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在这一点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与国际上通行的“自由区”不完全对应。

2009年3月25日,国务院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再次确认了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意义。根据2009年国务院建设航运中心意见的规划,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由“三港三区”构成。“三港”即外高桥港、浦东空港和洋山港。“三区”即外高桥保税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三港”是国际航运中心存在的实体,而“三区”地处“三港”的港区范围内,但却是“三港”的核心部分,是上海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体现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区域。这些区域恰恰是实行特殊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在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以享受到进出境的一些特殊优惠,比如货物进区可以暂时免纳关税,货物可以在区内存储等优惠政策。可以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优势。正因为有优惠及便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因此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主要业务量指标一直稳居世界前列。2013年国务院9月27日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目标是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上海自由贸易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核心)、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体方案》第六项提出要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自由贸易区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秉承“一线放开”和“二线高效管住”的原则,积极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创新海关监管法律制度。

二、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服务制度的创新
基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经验,评价国际航运中心的标准在于:第一是具备全球性的、广泛的航线;第二是以现代化、大型的深水港为核心枢纽的港口群和航运服务体系;第三是强大的现代物流体系。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要符合该标准,必须在上海港进行海关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自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区成立迄今,海关监管服务制度的创新一共有23项,主要涉及关税、加工贸易、通关等领域,其中与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相关联的措施包括:“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统一备案清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一线进境货物先进区,后报关”, “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智能卡口验放”,“境内外维修”,“中转集拼”,“融资租赁”。

表一: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措施

海关监管服务创新 适用领域 启动日期
先进区、后报关 海运贸易货物 2014年5月1日
境内外维修 船舶和飞机境内外维修 2014年5月1日
区内自行运输 物流 2014年5月1日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海运贸易货物 2014年6月30日
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 海运贸易货物 2014年6月30日
统一备案清单 海运贸易货物 2014年6月30日
智能卡口验放管理 物流 2014年6月30日
融资租赁 船舶和飞机融资租赁 2014年8月18日
中转集拼 集装箱运输 2014年9月11日
 
1、一线进境货物先进区、后报关
    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现象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具体运作流程:
区内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先入区,后报关”的业务备案
经批准的企业根据货物舱单信息在海关信息化系统内填制“提货申请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
企业收到海关反馈的核准信息后,从监管信息化系统企业端打印“提货通知书”
至口岸提货,并在提货后的24小时内将货物运入试验区
货物运入试验区后,方可进行备案申报
说明事项:企业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的,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模式、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可以出区。

2、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
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试验区内自行运输货物的模式,不需要使用海关监管车辆,可以不用施加关封。

具体运作流程:
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车辆的备案手续
自行运输车辆经一次备案后,可以在试验区内持续使用
说明事项:未经货物转出地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

3、境内外维修:
 区内企业可以对来自境内或境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开展维修并复运出境(出区)的经营活动。主要可以适用于船舶和飞机的维修。

具体运作流程:
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维修业务账册
海关同意企业申请后,企业通过监管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报送备案的电子数据,经海关审核后分别建立料号级电子底账和项号级电子账册
企业按海关规定对维修货物进出区实施申报:境内外维修货物在申报进区和复运出区时,一般采用“保税维修”监管方式进行申报。境外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入区时,均由区内企业申报出口报关单;来自境内的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时,区外企业申报进口报关单,申报的价格为维修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和修理费的总和。
境内外维修货物进出区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手续应当在账册核销周期内完成,不得跨年度申报
企业应定期通过监管信息化系统申报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耗用数据
维修业务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区内企业应在一个核销周期结束后接受海关稽查
企业需按海关有关规定处置核销周期内产生的维修坏件、维修边角料以及不能维修的待维修货物

说明: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试验区管委会核准,符合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的要求;第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第三、能够区分来自境内和境外的货物,能够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耗用边角料、替换下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耗用的保税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第四。维修货物原则上应当根据其来源地复运只境外或者境内(区外)。

4、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允许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监管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具体运作流程:
事前备案:区内企业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需通过监管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进行备案
自动核准:企业通关监管信息化系统如实填制核放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对复核条件的,监管信息化系统自动核准反馈信息,企业可以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
申报时间: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放行之日起30日内核放单,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申报单证:企业办理集中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素:第一、按照相同供(收)货商、相同账册归并后汇总申报;第二、报关按(备案清单)中的商品名称、编号、数量及计量单位应担与汇总的核放单、报关申请单数据一致
涉证涉税:分批出区进口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申报前退运: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可由企业通关监管信息系统向海关申报退运货物的信息,凭退运核放单经卡口确认后退运进出区。

说明:核放单数据发送后30内货物未进出区且未进行撤销的,监管信息化系统将自动停止“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

5、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
对一线进出境备案清单以及二线不涉税的进出口报关单取消随附单证(包括发票、装箱单)的要求,必要时再要求企业提供。

说明:在通关环节简化对企业申报提交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纸质随附单证的要求

6、统一备案清单
将试验区内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两种备案清单格式统一为30项申报要素。
洋山保税港区与机场综合保税区原有的40项要素简化为30项,外高桥保税区和物流园区原有的29项要素规范为30项
备案清单统一适用于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和进出区通关业务。

7、智能卡口验放管理
升级改造卡口设施、简化卡口操作环节、实现自动比对,自动判别、自动验放。安装电子车牌、使用安全智能锁的车辆通过卡口智能化通道时,从传统“2下2上4敲章”的人工作业流程变为“0下0上0敲章”的自动过卡口。

具体运作流程:
使用电子车牌、安全智能锁:停车——等待验放——发动
未使用电子车牌、安全智能锁:停车——驾驶员扫描核放单——等待验放——发动

8、融资租赁
海关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分期缴纳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具体运作流程
申报材料:融资租赁企业为出租人向境内承租企业出区融资租赁货物的,境内承租企业应当提交一下材料向海关申报:第一、相关政府部门批注购买融资租赁货物的批文;第二、经海关审核,以减免税方式租赁出区进口的,提交相关减免税证明文件;第三、许可证件;第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海关监管:融资租赁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定期报备: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每季度向主管海关报备融资租赁货物的租赁、租金支付等情况
租期届满:境内承租企业应当自融资租赁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留购、续租等相关手续

说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业务资格,并在试验区内海关机构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9、中转集拼:
根据《总体方案》所提出的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的要求,海关对中转集拼业务的监管模式进行创新。在国际集装箱集拼的监管模式上,由以进出口收发货人为监管对象的保税方式,转向对以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为运营主体的海关监管模式。

具体运作流程:
国际中转集拼货物作为入区的仓储货物,可按现行“先入区,后报关”相关操作规定办理相关入区,备案等手续
简化申报备案清单及税则归类,商品税号只需填写前6位税号,即该6位税号对应的商品必须与实际转运的中转集拼货物品名大类相符
有条件区内调拨:国际中转集拼货物,在区内可经海关信息化系统实现在经海关批注设立的国际中转集拼监管仓库之间自由调拨,但不能改变其账册国际中转集拼标志。
拆拼箱集中监管:国际集装箱拆拼箱业务必须是在设立在自由贸易区内的海关监管仓库进行,其主要出入口及拆拼箱作业区域必须有高清摄像装置并按要求与海关连通。

1.本文作者是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海燕;
2.本文是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在航运界网的专栏,转载请注明住处和作者姓名。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版权所有:中国船东协会  技术支持: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56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