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知的上半年航运政策
2015-07-28 10:55:40
1、《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015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促进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航运交易服务能力、创新航运金融保险服务等主要任务。根据意见,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齐备、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
2、《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上述通知,鼓励具有远洋和沿海经营资格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提前报废年限,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1500元/总吨的基准对报废更新的船舶给予补助。
6月23日,四部委再次发文将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自2015年1月5日起实施。
4、废止62项行业标准
2015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废止《港口重大件装卸作业技术要求》等6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自2015年1月20日起废止。
5、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对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
6、《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0日发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其中提到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或促进内河船舶业技术水平提高和旧船淘汰。
7、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年2月6日,财政部发文,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8、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5年3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取消和下放5项行政审批项目,3项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由前置改为后置审批。
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与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并写明了相关标准达标时间节点。
10、《全国沿海邮轮港口布局规划方案》
2015年4月22日,规划打造全国沿海邮轮港口体系,将重点发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烟台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厦门港、深圳港、广州港、三亚港为始发港。计划2030年前,将我国打造成为全球三大邮轮运输市场之一,邮轮旅客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
11、《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提出:开拓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端市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及销售服务基地,提高船舶高端产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提升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等产品国际竞争力。
12、交通运输部部令2015年第5、6号
2015年5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其中《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13、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
2015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的通告》,要求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应于6月30日前根据《通告》要求对公司征收海运附加费的情况完成自查,并将征收情况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进行备案。
1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
2015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外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运的审批下放到省
15、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
交通运输部2015年6月5日发布《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明确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16、交通运输部部令2015年第7、8、9号
2015年6月23至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新规均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5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促进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航运交易服务能力、创新航运金融保险服务等主要任务。根据意见,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齐备、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
2、《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上述通知,鼓励具有远洋和沿海经营资格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提前报废年限,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1500元/总吨的基准对报废更新的船舶给予补助。
6月23日,四部委再次发文将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自2015年1月5日起实施。
4、废止62项行业标准
2015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废止《港口重大件装卸作业技术要求》等6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自2015年1月20日起废止。
5、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对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
6、《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0日发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其中提到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或促进内河船舶业技术水平提高和旧船淘汰。
7、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年2月6日,财政部发文,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8、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5年3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取消和下放5项行政审批项目,3项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由前置改为后置审批。
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与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并写明了相关标准达标时间节点。
10、《全国沿海邮轮港口布局规划方案》
2015年4月22日,规划打造全国沿海邮轮港口体系,将重点发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烟台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厦门港、深圳港、广州港、三亚港为始发港。计划2030年前,将我国打造成为全球三大邮轮运输市场之一,邮轮旅客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
11、《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提出:开拓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端市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及销售服务基地,提高船舶高端产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提升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等产品国际竞争力。
12、交通运输部部令2015年第5、6号
2015年5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其中《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13、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
2015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的通告》,要求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应于6月30日前根据《通告》要求对公司征收海运附加费的情况完成自查,并将征收情况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进行备案。
1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
2015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外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运的审批下放到省
15、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
交通运输部2015年6月5日发布《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明确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16、交通运输部部令2015年第7、8、9号
2015年6月23至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新规均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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