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促进中国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

2015-10-14 11:33:54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近年来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已经提升为国家战略高度,是实现中国梦的一个重要方面。海洋经济发达是海洋强国的主要特征之一。国务院提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期间,我国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着“改造升级海洋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海洋服务业”的重大任务。海事仲裁属于航运服务业的高端产品,按照国际惯例,为航运企业和海洋开发实体提供法律服务,独立公正有效地解决各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涉海、物流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促进航运渔业生产安全,是中国海洋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中国海事仲裁不断发展的历史,可以充分看到是改革开发促进了中国海事仲裁事业。

  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中国海事仲裁机构的诞生勾勒了详尽的框架,1959年1月22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正式成立。在二十多年的探索中,海仲委受理了大量的海事海商争议案件,独立公正地做出了裁决,促进了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海事仲裁机构,同时积累了丰富的海事海商争议解决的实践和理论经验,为八十年代初起先后设立的十个海事法院所分享和借鉴,也为中国仲裁法的出台提供了充分的调研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关于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国务院将修订仲裁规则的权限下放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仲先后于1995年、2000年、2004年和2015年修订了仲裁规则,适应各个时期海洋经济发展和当事人的需求,逐步完善仲裁程序,进一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更加接近国际通行的做法,充分发挥其专业为航运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同时,海仲仲裁员的队伍也在不断成长。1988年海仲名册首次吸收两名境外人士担任海事仲裁员,到2015年新名册外籍和港澳台仲裁员已经增加到65名,占全部仲裁员名册的四分之一强,反映了中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化进程。海仲的仲裁员培训工作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培训质量不断提高,从而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水平。中国海事仲裁裁决书定期出版,并开拓海外市场的出版发行工作,大大增强了中国海事仲裁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扩展了与同行的学术交流。

  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海仲的受案量始终在二十件左右徘徊。以下是1986年至2002年的受案统计数:

  1986年 12件
  1987年 14件
  1988年 12件
  1989年 7件
  1990年 10件
  1991年 8件
  1992年 14件
  1993年 8件
  1994年 10件
  1995年 21件
  1996年 23件
  1997年 28件
  1998年 18件
  1999年 22件
  2000年 16件
  2001年 16件
  2002年 14件

  这种状况与中国航运业在国际上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国市场的需要是不相称的,也有违国务院设立国家级专业仲裁机构的初衷。海仲秘书处的同志多年来苦苦思索,寻找原因。曾认为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严格规定限制了“北京条款”的有效性,影响了海仲的案源,但仲裁法的修改不是短时间所能解决的;曾认为应修改仲裁规则,降低仲裁收费标准,以吸引当事人提交海事仲裁,但收效甚微;曾认为海事仲裁地理位置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海仲设立在非沿海的北京地区,在地方仲裁机构也开始受理海事争议案的情况下,使海仲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1999年6月起,先后在大连、广州、上海、天津、宁波等地设立海仲办事处,但由于各种原因,例如海事仲裁专业性太强,仍不能就近办案,办事处的作用不够明显。

  2000年上海市政府提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并向贸促会提出希望将海仲办事处提升为上海分会,方便当事人在上海仲裁。贸促会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决定在上海设立海仲分会。2003年1月7日海仲上海分会正式挂牌,同时挂牌的还有海仲渔业争议解决中心,这是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与贸促会合作,将海事仲裁和调解工作引入渔业系统,为海洋经济服务的重要举措。中国海事仲裁历史终于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海仲贴近航运市场、寻求发展机遇的重要契机。从国际海事仲裁的发展史来看,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海事仲裁机构才能最有效地体现仲裁本质,有效地利用航运的各类资源、就近办案、为市场所接受;伦敦、纽约、汉堡、新加坡、香港等均凭借地理位置的优势,成为国际海事仲裁的中心。海仲将工作重点放置上海,是符合国家战略计划,顺应国际潮流的。一直以来,贸促会的历届领导对上海等沿海港口城市开展海事仲裁予以大力支持,多次指示,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大海事仲裁在中国海运资源最集聚的上海工作的力度,将上海建成亚太地区海事仲裁中心。

  海仲积极参与了上海市政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课题》的编写工作,提出国际航运中心不可或缺的是优质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的保障,海事仲裁等海事法律服务业应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事法律服务业中,海事仲裁处于枢纽地位,通过海事仲裁的发展,可以将海事律师、海事咨询、海事检验、公证公估、海损理算、海上保险、保赔保险等其他海事法律服务带动起来,并推进海事法律服务业整体发展,有助于现代国际航运中心的建立。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9号文明确部署上海要在2020年建成国际航运中心,作为软环境建设重要标志的海事仲裁被列为服务业产业的重要内容。据此,上海市政府2012年《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具体部署:“制定并推广以上海为仲裁地的船舶买卖、船舶租赁、船舶建造、船舶修理等航运交易推荐格式合同。扶持海事仲裁机构发展,完善海事仲裁制度,提升海事仲裁质量和声誉。”

  在这样良好的外部环境下,海仲努力在上海开拓法律服务市场。以海仲上海分会为例,海仲业务发展工作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作为一个非营利的专业仲裁机构,只有密切关注航运市场的信息,倾听航运主体的声音,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为国内外航运当事人排忧解难。我们充分利用上海港的优势,深入航运业一线调研,强调优质服务,提高内部工作效率,程序管理充分尊重航运实践与惯例。每月有下基层服务内容,走访航运企业、航运协会,在上海航运交易所设立咨询服务台,举办各类业务研讨会,与上海海运法律院校建立了良好的学术交流关系,宣传航运法治,在长江三角洲沿海城市已经形成了良性的循环。同时高度重视培训与学习,在仲裁员、调解员以及秘书人员的团队建设方面做好基础工作,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和高效率的秘书经办人员队伍。尊重仲裁员和专家,使得上海海事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咨询规划的作用,增强了上海海事仲裁的凝聚力,为海仲在上海的持续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海仲上海分会自成立以来,做出的500多个裁决书没有一个被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的案件,案件管理良好有序。

  二是加大拓展力度,在多元争议解决方面努力创新。在农业部渔业指挥中心的大力支持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处理渔事纠纷的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渔业仲裁案件已从东海海区发展到南海海区和黄渤海区,被农业部作为渔业法治的创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2006年8月22日,在中国海事局的大力支持下,作为首个试点单位,在上海成立了海仲上海海事调解中心,以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及“海事仲裁与仲裁相结合”解决海上事故纠纷的重要作用。继后又在南京、芜湖分别设立江苏海事调解中心和安徽海事调解中心,受理了一批海上碰撞案件,有力地维护了航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航运生产安全,凸显了海事仲裁和海事调解的优势,为海事主管部门转变行政调解职能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2011年6月28日,经海仲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在上海海事法院举行了《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签署仪式。2011年7月1日中国首个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正式启动,海事法院在诉前、诉中鼓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海事调解中心,通过专家的调解工作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不成的及时恢复诉讼程序。上海分会与上海海事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了海仲专家团队资源的优势,是多元化争议解决争议、促进和谐社会的新亮点。2012年8月15日海仲上海分会与香港海员工会签署《合作协议》,海仲上海分会受香港海员工会及其他国家海员工会委托,在要求协助处理海员劳资纠纷时给予协助,香港海员工会承诺推荐海事仲裁和调解在海仲处理。该机制开始为贯彻国际公约,维护海员合法权益发挥作用。此外,海仲上海分会积极协助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中心在上海落户的筹备工作,2011年5月10日中国贸促会与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加强海事法律服务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中国贸促会承诺在浦东新区着力发挥海事仲裁、海损理算、海事调解、海事法律咨询与培训方面的功能。现在上海海损理算中心已经在浦东正式开展业务,与海仲上海分会密切配合,在上海航运市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是坚持基础工作,在标准合同体系建立做出有益尝试。标准航运合同系列(上海格式)初见雏形,这也是中国航运界争取国际航运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海仲上海分会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几易其稿,反复论证,经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上海格式体系。2012年10月26日,由海仲上海分会汇编,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一分册首发仪式在上海举行,该书汇集了以海仲新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为主的十余个格式合同;2014年7月28日,由海仲上海分会主编、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上海锦祺金融顾问有限公司重点支持的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主要内容的《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二分册首发仪式在沪举办。海仲的标准合同在航运界深受欢迎,使得海事仲裁条款得到进一步推广。这项工作不仅对中国航运业有着规范发展的积极意义,也是中国航运界争取国际话语权的重要举措。

  四是加强国际合作,提升上海海事仲裁的品牌优势。为进一步借鉴学习国际海事仲裁经验,提升中国海事仲裁国际形象,在贸促会和上海市政府的帮助下,海仲于2012年5月成功申办在上海举办第十九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2015年5月因故改迁到香港举办。但多年来通过申办和筹备大会的过程,达到了宣传中国海商法律制度、提升中国海事仲裁的目的。海仲和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关于标准造船格式合同研讨会于2011年1月4日在上海举行,双方从学术角度进行交流,并讨论了合作的可能性。2011年10月27日海仲与BIMCO签署标准新造船合同协议,BIMCO 授权海仲制作其新造船格式合同的中国版本,在此基础上,修订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BIMCO 是国际航运界有影响的船东协会组织,其制定的标准航运格式合同在各国海运业非常普及,这是BIMCO历史上首次与中国内地机构合作,也是首次在其系列格式合同中采用中国海事仲裁条款,并适用中国法律,表明了BIMCO对中国航运市场的高度重视,意义深远。

  海仲上海分会的受案量逐年增加,以下是2003年至2014年上海分会的受案统计:

  2003年 13件
  2004年 18件
  2005年 18件
  2006年 10件
  2007年 33件
  2008年 34件
  2009年 57件
  2010年 33件
  2011年 51件
  2012年 52件
  2013年 104件
  2014年 99件

  通过不懈努力,海仲上海分会成为中国海事仲裁年受案量和案件标的量方面取得历史性突破的引领者,2013年海仲提前三年实现五年发展纲要规定的受案量达三位数的指标。海仲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显著提高,有效地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治软环境的建设工作,为上海航运高端服务注入新活力,提升了作为中国国家战略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竞争力。特别是以新造船格式合同为代表的CMAC航运标准格式合同(上海格式)的正式出版,打破了以欧美航运格式合同为主的垄断市场,在航运标准合同领域发出了中国的声音,使得中外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在国际航运海商法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上海海事仲裁已经成为中国海事仲裁的重要标志,为中国海事仲裁发展开创了新局面。随着中国(上海)自贸区的在浦东地区的建立,海仲在上海的工作进一步受到上海市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海仲上海分会坚持接地气、努力为基层服务的一系列创新工作已经成为可复制的经验,可为继后成立的海仲天津分会、海仲西南分会、香港分会所借鉴,推动了中国海事仲裁的快速发展。

  2014年9月13日交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了《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相关航运政策,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明确提出:“支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拓展服务领域,逐步建立权威公正的仲裁员队伍和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程序,发挥本土仲裁机构在国际海事仲裁中的作用。”对海事法律服务特别是海事仲裁工作发展做出了部署。2014年9月26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揭牌仪式在北京隆重举行,标志着海仲放大功能在组织机构上得到落实。海事仲裁委员会将发挥专业仲裁机构规划、引领、协调和服务的公共职能,海仲仲裁院则将继续承担仲裁与调解的业务。同时贸促会对海仲职级进行调整,将海仲秘书处升格为海仲秘书局,将逐步从贸仲秘书局的行政管理中脱离开来,成为附属于中国国际商会的一个名副其实的独立专业仲裁机构。这些改革思路和重要措施无疑给海仲的发展带来了福音。中国海事仲裁事业通过几代人的艰苦努力,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虽已取得了重要业绩,但仍然任重道远,无论是理念或程序管理方面都需有所重大突破。只要坚持为航运市场主体服务的方向,把基层工作做细做实,就能为中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海事仲裁必将迎来更美好的明天。

  (来源:中国水运网 作者/蔡鸿达 作者系中国贸促会研究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员 caihongda@cmac.org.cn )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版权所有:中国船东协会  技术支持: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56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