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审判创新涉台司法服务

2015-10-15 10:43:35

  9月25日是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世界海事日。当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海事审判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厦门海事法院首次以《审判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了该院建院25年来的海事司法情况。

  1990年3月21日,厦门海事法院挂牌成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设立的第八个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南至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等4类63种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张希舟介绍说,涉外性强是海事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建院以来,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25%,涉及亚洲、欧洲、非洲、南北美洲、大洋洲的近50个国家和地区。涉外案件审判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中国的国际司法形象。

  三年标的3亿多元

  涉台案件85%百天审结

  福建法院近年来在更高站位上构筑涉台审判服务保障体系,积极探索涉台海事审判先行先试,形成了亮点突出、成果显著的涉台审判司法品牌,充分凸显了福建的“台”“海”优势。

  2012年5月,厦门海事法院在全国最大的台商投资区——厦门海沧区设立了全国首个涉台海事审判庭,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了派出法庭和法律服务点,完善了涉台海事司法服务网络。

  三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坚持在厦门至金门、泉州至金门、平潭至台中海上直航航线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加快审理涉及两岸直航的船舶碰撞、打捞、救助等案件,积极营造两岸直航的良好氛围。

  同时,福建两级法院不断探索完善台胞有序参与司法机制,在海事审判中引入了台籍陪审员、台胞特邀调解员等,共同构建多元解纷网络。

  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积极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商谈,准备构建以台湾法查明为核心的域外法查明平台,这样既能够满足福建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实践需求,还能填补台湾法查明平台的空白,并力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辐射效应。

  此外,厦门海事法院还针对对台渔工劳务纠纷政策性强、发案数不断增多、一些大陆经营公司违反规定非法从事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向商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对有关企业主体加强监管,严肃查处不法行为,同时积极引导大陆渔工通过正规渠道赴台从事劳务并按照范本签订相关合同,从源头上避免渔工劳务纠纷的发生。

  据统计,三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台海事案件100余件,标的金额3亿多元,85%的案件在100天内审结,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随着福建法院涉台司法知名度和公信力的提升,一些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也开始考虑选择到福建起诉案件。

  2013年5月,台湾本岛某保险公司因其承保的两票货物在海运中受损,向货主理赔后,自愿选择到厦门海事法院提起代位求偿诉讼,要求北欧亚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和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目前,该案已调解结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台属地管辖的突破。

  发挥司法审查功能

  依法审查外国仲裁判决

  2003年4月,希腊籍“爱丁堡”轮与中国籍“运鸿”轮在厦门海域发生碰撞,“运鸿”轮在事故中沉默,船舶、货物、船期损失等各类损失近亿元,这是建国后发生的最大的油轮倾覆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涉外海事船舶碰撞案件,航海驾驶方面的专业性极强。

  厦门海事法院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在审阅大量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又组织专家对船舶碰撞轨迹作了多次模拟论证,最后确认“爱丁堡”轮负45%责任,“运鸿”轮负55%责任,并就此作出判决。

  据张希舟介绍,在联合国国际海事委员会当年召开的一次与航海有关的会议上,该案关于碰撞责任比例的认定得到了与会专家的普遍认可。

  海事法院除担负审理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任务之外,还依法具有对国外的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司法审查的功能,这对海事法院的涉外司法能力也是一种考验。

  2007年,厦门海事法院受理了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该案标的金额高达3.7亿元。作出该案仲裁裁决的两名英国仲裁员均是世界著名仲裁专家、法学教授,为外方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国内五位教授也都是我国相关法律学科的领军人物。

  面对来自业界权威的压力,厦门海事法院从“数以箱计”的涉案材料入手,带着案件涉及的8个程序问题,先后查阅了荷兰海牙国际法院图书检索数据库、英国劳氏法律报告数据库、美国法律法学数据库、联合国托管图书馆藏资料库等,研究、翻译、整理了近五百万字的中英文专著、论文、案例和英国仲裁法的背景资料。

  在此基础上,厦门海事法院最终审查发现了隐藏在仲裁“名家”笔下难以察觉的错误,并依法作出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申请人在被厦门海事法院拒绝承认后,又持仲裁裁决到美国路易斯安那东区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最终亦被该院驳回,且该院驳回的理由基本援引了厦门海事法院裁定所述的事实查明与论证。

  涉外海事司法援助

  为叙利亚籍船员“讨薪”

  自上世纪末以来,国际航运市场竞争激烈,开始出现部分船东拖欠船员工资甚至停止船舶供应的经营困局,造成外国船员滞留我国境内等敏感问题。

  2011年10月,承运两万吨进口铁矿石的塞拉利昂籍船舶“LEDOR(莱顿)”轮从印度开往我国江苏南通港,途中搁浅在福建莆田海域。该船上有18名叙利亚籍船员近400万元人民币的工资无处讨回,船上断水断电,船员身心健康问题频发。

  案件起诉到厦门海事法院,审判人员及时裁定拍卖船舶、抓紧审理和判决,将船舶拍卖款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配。

  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制定当地船舶为该轮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多途径筹措资金,为船员安排供给,还考虑和尊重船员们的宗教信仰,为叙利亚籍船员安排穆斯林斋月期间的伙食,联系莆田市政府组织医护人员为患病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因战乱中的叙利亚正遭受欧美等国的经济制裁,金融服务行业不能正常工作,为确保船员的工资能够及时发放到位,厦门海事法院通过电子邮件与船员取得联系,商洽我国相关外汇管理部门特事特办,将船员从船舶拍卖款中应得的工资,在国内兑换成美元后再汇至他们各自指定的第三国账户,最后又与公安部门联系,根据这批外籍船员的特殊情况办理相应签证和出境手续,使他们得以分期分批返回祖国。

  叙利亚共和国驻华使馆在得知此事后,其大使伊马德穆斯塔法还以私人名义,给厦门海事法院承办法官陈萍萍写了一封信,对其表示感谢。

  张希舟介绍说,厦门海事法院通过精心审理涉外疑难案件,依法审查外国仲裁判决、积极开展涉外海事司法援助,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认同度,维护了中国海事司法权威,同时也充分彰显了大国责任和人道情怀,为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海事司法,特别是在亚太地区海事司法领域中心地位的确立作出了贡献。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见习记者/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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