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海运费收

2015-11-03 09:25:08
    8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并部署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9月份,国家发改委对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多收引航费等4起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件予以通报。在政府明确规范航运收费的执法立场后,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在官网上发布消息称,多家班轮公司主动提出规范海运附加费收费行为的具体措施。

  10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海运附加费收费专项督查的通知》。此前的5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的通告》。

  从国家部委相关举措来看,清理和规范费收问题并非仅仅针对班轮公司,实际上,鉴于当前外贸市场不断下行的态势,外贸环节费收的清理和规范迫在眉睫。

  7月23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8月17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自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等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3年开展大规模清理和规范水上涉企收费工作以来,使目前涉及交通运输部职责的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仅保留4项。可以说,海运费收环节繁杂、乱象丛生,国家多部委在贸易低迷的现状下不断“出手”清理规范,最终目的是为企业发展“减负”,利好整个贸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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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班轮公司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要求,出现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或未备案的情况;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巧设名目,就无实质服务内容的事项收取费用;不得长期、固化、只升不降地收取临时性的海运附加费,如战争附加费、紧急燃油附加费等,应根据相关情况或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或取消相应附加费;不得哄抬价格,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前提下,推动附加费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如铅封费等项目;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鼓励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费价格结构,将有关海运附加费纳入海运运费,采用all-in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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