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公约生效倒计时!

2015-12-01 14: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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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公主递交压载水(产品库 求购 供应)处理公约批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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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交通部长在第29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期间递交了压载水处理公约批准文书

印度尼西亚的批准使得签署国代表达到要求全球船舶吨位的35%,这也意味着压载水处理公约将于2016年11月24日生效。 

据悉,摩洛哥和印度尼西亚已经成为最新的批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简称压载水处理公约)-2014年采用的要求船舶采取适当的压载水处理措施以防有害的和入侵水生物种保护环境的国际措施的国家。

11月23日,摩洛哥交通部长Abdelaziz Rebbah和Lalla Joumala Alaoui公主殿下向国际海事组织(IMO)秘书长关水康司递交了摩洛哥批准文书;11月24日,印度尼西亚交通部长Ignasius Jonan在第29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期间也递交了批准文书。

加上摩洛哥和印度尼西亚,截止目前批准压载水处理公约的国家总共已经达到45个,代表全球船舶吨位的35%以上,这也满足了压载水处理公约最终生效的条件。

这两个国家的加入紧接着国际海事组织与挪威发展合作署(Norad)合作承接的能力建设项目和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之后。

据了解,为防止外来水生物随船舶压载水传播,2004年2月13日在IMO总部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为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2月后生效。

为了便于当事国加入并实施公约,IMO先后通过了15个技术导则,包括于2014年10月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第67届会议通过的《船舶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监督导则》。

同时由于公约具有追溯性,2009年以后的新建造船舶按公约要求也需要配装压载水处理系统。截至2014年10月共有51种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获得型式认可,50种获得IMO的基本批准,36种获得IMO的最终批准。中国有11种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获得型式认可或产品认可。其中包括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蓝天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威海中远造船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德海洋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等。

附:中国船级社(位置 联系)对业界的应对建议

1. 船东/管理公司

a) 新造船

在公约生效后(2016年年初左右,以下同)建造的新造船必须满足D-2标准(“建造”系指安放龙骨日期,详见公约第A-1条“定义”)。因此对已签署、准备签署或将来签署新造船合同的船舶,若船舶计划安放龙骨的日期在2016年年初以后,必须考虑安装BWMS。

对现阶段已签署或准备签署新造船合同的船舶,若船舶计划安放龙骨的日期是在2016年年初,建议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船东/管理公司尽快与造船厂(或/和设计单位)协商后续应对措施(包括根据具体船舶情况、航线等信息修订原有设计,订购、安装BWMS等)。若船舶计划安放龙骨的日期是在2016年之前,建议此类船舶在现阶段对BWMS进行预选型并修订现有设计(当设计时未考虑BWMS时)以便为日后的改造作准备,也可考虑在建造阶段就安装BWMS(尤其是安放龙骨日期接近2016年1月1日的船舶)。

对目前已安放龙骨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根据A.1088(28)的规定,在建造完工进行初次检验时无需安装BWMS(可延至首次IOPP换证检验),但建议此类船舶在现阶段对BWMS进行预选型并修订现有设计(当设计时未考虑BWMS时)以便为日后的改造作准备,具体可参见中国船级社发布的“压载水公约实施指南(2014)” 

b) 营运船

1) 对于压载水容量在1500-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前建造的营运船对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立即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船东/管理公司尽快与修船厂(或/和设计单位)及BWMS设备生产厂家联系,尽早确定改造方案和设备选型工作。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05年7月——2007年12月期间建造(或以5年为一个周期往前推算的类似船舶)。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此类船参照B.1.a)第3段执行。

2) 对于压载水容量小于1500 m3或大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前建造的营运船

当船舶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此类船舶应在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按目前的预计公约将在2016年生效,因此对IOPP换证检验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的船舶,可能面临“必须在公约生效前满足D-2标准并完成检验发证”问题:即便公约生效日期(假定最迟为2016年12月31日)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或IOPP换证检验日期之后,此类船舶仍应在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且在公约生效前必须结合IOPP的换证检验完成压载水公约的检验发证工作,除非船舶提前申请IOPP换证检验且此项工作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前完成。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05年7月——2006年12月期间建造(或以5年为一个周期往前推算的类似船舶),对此提请船东/管理公司提前应对。

对于IOPP换证检验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船舶,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06年7月——2007年12月期间建造(或以5年为一个周期往前推算的类似船舶)。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a)第3段执行。

3) 对于压载水容量小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且现已投入营运的营运船

对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立即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10年7月——2012年12月期间建造。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a)第3段执行。

4) 对于压载水容量大于等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营运船

当船舶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此类船舶应在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

对IOPP换证检验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的船舶,同样可能面临前述B.1.b).2)第2段所述问题,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10年7月——2011年12月期间建造,建议做相同处理(其中极少部分船舶会在公约生效后一年至两年内满足D-2标准,对这部分船舶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9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a)第3段执行。

5) 对于压载水容量大于等于5000 m3且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且现已投入营运的营运船

对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12年1月——2013年1月期间建造。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B.1.a)第3段执行。

2. 修/造船厂、设计单位

对于新造船,按B.1.a)中所列3种情况分类进行处理。对BWMS的选用、船上布置、应船东/管理公司要求对现有船的改造等,参见我社发布的“压载水公约实施指南(2014)”,同时配合船东/管理公司及时申请我社检验发证。

3. 设备生产厂家

截止2014年4月4日,全球共33个使用活性物质的BWMS获得IMO的最终批准,42个BWMS获得主管机关/船级社的型式认可(包括非活性物质的BWMS,其中中国共11个,生产能力能够满足我社入级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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