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设立排放控制区

2015-12-09 08:43:27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称《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自2017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 的燃油。2018年起,这一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内靠岸停泊的船舶;2019年起扩大至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所有船舶。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

  2019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在评估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的燃油、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等。经初步测算,到2020年,三大水域船舶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约65%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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