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设大气污染控制区 天津港被列为核心港口

2015-12-09 14:56:35
 

昨日获悉,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交通部日前印发相关通知,将设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其中,天津港等被列为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
 
按照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今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低硫燃油的生产和供应,对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电,船舶改造升级和应用清洁能源等实施资金补贴、便利运输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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