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涉自贸区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

2016-07-14 08:11:01

  7月12日,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自贸区海事审判情况通报》。这是自2010年上海海事法院按年度发布的第六部海事司法报告,也是首部专门阐述涉自贸区海事审判的白皮书。

  去年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围之际,上海海事法院率先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庭,对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进行专业化集中审理。一年来,上海海事法院聚焦自贸区建设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以自贸试验区法庭为窗口和平台,发挥海事司法职能,化解航运及其相关产业链上的案件纠纷。

  海事海商纠纷攀升

  近年来国际海运市场持续低迷,在司法领域集中反映。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案件4702件,同比上升72.68%;审结、执结案件4711件,同比上升72.00%;存案329件,同比下降2.66%;涉案标的额总计27.47亿元,同比下降26.70%。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主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10件,占全部案件的7.72%;受理涉上海自贸试验区案件351件。

  其中,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共计3349件,同比增幅为86.78%。货运代理、船员劳务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仍为最主要的三大收案类型。具体来看,货运代理类纠纷急剧上升,高达2060件,同比上升116.84%,占总收案数量的“半壁江山”;船员劳务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480件和409件,分别占比14%和12%。

  航运金融和保险领域,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3件,航运金融相关纠纷案件29件,在航运整体低迷的当下,航运金融、保险纠纷数量也整体回落。2012-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仅海上保险纠纷受理410件,2013以来,海上保险纠纷诉讼标的总金额超过3亿元。

  船舶运营领域,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船舶造修、买卖类案件40件,租船合同纠纷案件56件,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类案件56件,船舶碰撞类案件26件,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7件,其他纠纷案件123件。

  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特别程序案件664件,增幅为46.26%。其中,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债权登记案件292件;财产保全案件269件,涉及申请扣押船舶165件。海事执行案件共计689件,同比增幅为44.75%。

  2015年海事白皮书披露,在去年审结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中,执行到位金额共计5.15亿元,执行清偿率达到77.14%。对此,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荚振坤指出,执行案件中的两个特点值得关注。其中,船员劳务案件执行到位率达到98.19%,194名船员长期被拖欠的工资报酬债权得到清偿,较好地发挥了司法保障民生的职能作用;网络拍卖船舶成效显著,在成功拍卖、变卖的16艘船舶中,有14艘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拍卖,成交价款达2.07亿元。去年,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船舶33艘,船舶成交价款共计2.40亿元。

  自贸区中小航企涉诉增多

  为适应上海自贸试验区航运发展的现实需要,上海海事法院对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采取由自贸试验区法庭为主集中审理的工作模式。

  一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351件,同比增长194.96%,涉案标的额达4.33亿元,其中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庭受理了341件。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结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328件,相较2014年的119件,同比上升194.96%。

  对此,荚振坤表示,案件增长态势明显,在相当程度上是受到国际国内航运整体形势的影响,同时也与自贸区内个别航运公司因经营状况不好而集中涉诉有关。荚振坤进一步对《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解释,如某航运企业为关联企业的贷款提供船舶抵押,后因关联公司部分到期贷款未能偿还,银行起诉关联公司的同时,要求行使船舶抵押权,4艘船舶因此被依法扣押并拍卖,由此引发的连锁案件将近100多件。从这个角度来看,去年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大幅增长又有一定偶然性。

  从案例类型来看,涉自贸区案件中实体类案件223件,船员劳务、海上货运代理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居多,分别为103件、54件和36件。

  此外,白皮书数据还显示,在自贸区扩区后所覆盖的各大片区中,海事案件分布状况相差悬殊。洋山片区航运企业的集聚程度远远高于其他片区,陆家嘴金融片区的涉案则主要为银行、船舶租赁公司提起的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和船舶融资抵押合同纠纷。

  根据对2014年119件涉自贸区案件的统计,上海自贸试验区涉案企业相对比较集中。上港集团、原中远、中海集团三家均有企业设立于自贸区内,共计涉案58件,占到全部案件的48.74%,其中约四分之三的案件为上述企业作为原告起诉的。去年,涉及上述集团下属企业的案件为29件,数量明显下降,其中26件系作为原告起诉的,仅三件作为被告。

  相应地,上海自贸自贸区内其他中小航运企业的涉诉数量和比例则呈现出较大的增长态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自贸区航运市场的参与主体日益增多,交易活跃程度有所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自贸区内中小航运企业在风险管控和承受能力方面尚待改进完善。

  与此同时,荚振坤还指出,去年航运金融表现为“一增一少”,揭示航运发展的短板弱项。其中,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中的船舶融资类案件呈现显著增长。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船舶营运借款和抵押合同纠纷9件,占全部此类案件的31.03%。“一少”则是指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中的航运保险案件仅为1件。各保险公司的航保营运中心虽落户上海,但大多不在自贸区范围之内。因此,自贸区框架下的航运保险既是短板,同时又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此外,上海自贸试验区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因税收优惠和政策红利吸引,市场主体热衷自贸区概念,但这种情况也加大了海事司法程序中诉讼材料的送达难度和其他监管方面的难度。

  自贸区航运规则待规范

  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涉自贸区海事案件数量有比较明显的增长,其中部分纠纷也反映出自贸区航运发展中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

  海事审判白皮书指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自贸区扩大开放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由于航运业长期实行比较严格的行政许可,因此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推行后,一些航运企业片面地认为原先需要许可经营的业务已经被放开限制,这比较突出地反映在开展无船承运业务方面。

  对此,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负面清单”管理针对的是外商投资领域,而非经营许可领域。“负面清单”管理的目的是解决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如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中对外商投资设立航运企业的出资比例较《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就有所放宽。但当航运企业在从事具体经营活动时,如果中国法律、法规对该项具体经营活动有特殊的许可或备案要求的,不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予以遵守。在厘清上述区别后,大多数此类争议都能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定得到妥善解决,但仍有其他航运市场参与主体对此存在认识误区。

  此外,海事审判白皮书还指出,船舶交易过程中的船舶优先权法律风险需引起交易主体足够重视。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权属关系可以通过登记信息得以公示,但以船员工资为代表的船舶优先权无法查询、随船转移的特点却往往不被船舶买受人所重视,结果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海海事法院去年受理的一则案件来看,一家注册于自贸区内的航运企业云港公司购入“港泰92”轮,由于该船在原船舶所有人经营期间拖欠船员工资款,船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船舶所有人已下落不明。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船员工资属船舶优先权,具有随船转移的效力,且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方式行使,船员遂向法院提出扣船申请。云港公司不得不代为承担了几十万元的工资欠款。为避免出现此种局面,法律专门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经过催告后,未申报的优先权归于消灭。然而,上海海事法院至今没有收到过一起优先权催告申请。

  对此,上海海事法院建议可以由保险机构研究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为船舶交易提供低成本的风险分解工具。同时,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种类和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保险机构通过必要的调查以及合理确定保费、免赔额等措施,也可将自身的损失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或可成为保障船舶交易和促进航运保险创新的双赢之举。

  除上述外,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对航运资产的集聚中,“互联网+航运”交易模式或将成为航运纠纷新的增长点。此外,国际集拼业务的发展新模式应尽快得以规范、推广;集装箱水水中转运输中的“航线签注”船员管理也待改进。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版权所有:中国船东协会  技术支持: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56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