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强化长江港口岸线管理

2016-08-04 10:11:19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严禁未批先建、杜绝占而不建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促进长江港口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提出,长江港口岸线要严格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岸线审批,严格审查港口岸线利用方案,杜绝多占少用港口岸线。

  交通运输部将加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监管。《意见》明确,沿江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长江干线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巡查和定期评估。严禁未批先建,杜绝占而不建。需使用岸线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前,不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运行(试运行)。

  长江航务管理局将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与沿江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动,加强未批先建治理工作。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岸线延期使用手续的,批准文件失效,已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予注销,批准文件失效后需要使用该段港口岸线,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开工后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对于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港口岸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整顿。

  《意见》鼓励码头公用化和资源整合,积极推进规模化公用港区建设,鼓励沿江企业集中使用公用码头,鼓励同类项目共建共用码头泊位,鼓励企业自用码头社会化经营管理。长江港口岸线将加强资源保护,加强岸线后方陆域保护,港口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港界范围内土地规划用途,加强与其他岸线利用的衔接协调,创新岸线使用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岸线利用的准入标准、考核奖惩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预期,提高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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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有效保护岸线资源,促进长江港口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长江港口岸线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资源,是沿江港口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载体,开发利用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远近结合、集约利用、合理开发。进一步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统筹规划港口、环保、防洪、取水、跨江通道、生态景观等功能岸线,促进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坚决维护港口规划权威性,依法加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源头管理,进一步严格岸线审批程序,明确审查重点内容。

  全程监管,分类治理。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形成覆盖港口岸线审批、开发、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针对当前港口岸线违规利用和历史形成的遗留问题,区别对待,分类治理。

  整合资源,创新管理。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商业模式引导港口岸线的集约化、规模化开发,鼓励企业自用码头社会化经营管理,创新岸线使用管理新模式,逐步建立岸线利用的准入标准、考核奖惩机制。

  二、严格长江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

  (一)严格审批制度。

  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用途开发利用。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港口法》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要求,按程序履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职责。

  长江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申请材料和核查意见转报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审查评估工作,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及评估意见报交通运输部。长江港口非深水岸线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批复文件应及时报部备查。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岸线使用申请提出意见。

  (二)严格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

  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当外部条件或发展需求发生重要变化,需要调整港口岸线利用范围、功能、方案等时,应先按程序调整或修编港口总体规划。

  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岸线审批,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岸线申请,必须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新建码头应充分考虑锚地容量,并防止对附近通航资源造成影响。

  严格审查港口岸线利用方案,杜绝多占少用港口岸线。码头后方陆域或厂区陆域应与申请使用的岸线对应,尽量纵向布置,不得影响相邻岸线今后开发利用,严禁通过占用陆域变相占用港口岸线。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港口岸线使用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报交通运输部的文件正文中应对港口深水岸线利用方案合规性和合理性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对现有同类码头的能力利用情况进行说明。

  三、加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监管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

  沿江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长江干线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巡查和定期评估,掌握岸线开发利用情况,建立完善岸线资源动态数据库和全过程监管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报告。

  沿江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约谈违规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业主,约谈前应当发送书面约谈通知,明确被约谈人职务以及约谈时间、地点、原因、内容和相关要求等,约谈结果应当双方签字确认。约谈原因和结果纳入相关信用管理平台。

  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长江干线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四)严禁未批先建。

  需使用岸线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前,不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运行(试运行)。海事管理部门对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初步设计未批复的项目,不得发放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项目,禁止船舶靠泊项目码头作业。对履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与沿江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动,加强未批先建治理工作。

  (五)杜绝占而不建。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岸线延期使用手续的,批准文件失效,已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予注销,批准文件失效后需要使用该段港口岸线,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开工后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对于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港口岸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整顿。

  四、推进长江港口岸线资源整合

  (六)加大清理整顿力度。

  沿江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无证码头清理等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安全隐患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非法建设的码头和装卸点。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港口总体规划,积极运用市场等多种手段,清理临时性码头和装卸点,整合港口岸线资源,引导小、散、乱码头集中布置。

  (七)鼓励码头公用化和资源整合。

  积极推进规模化公用港区建设,鼓励沿江企业集中使用公用码头,鼓励同类项目共建共用码头泊位,鼓励企业自用码头社会化经营管理。对吞吐量不足、利用率不高的工业配套码头,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公用化改造,向社会开放经营,提高码头利用率和效益;对货源有保障,确需建设配套码头的大型厂矿企业,应优化码头与厂区布置,节约使用港口岸线。鼓励大型港口和物流企业跨地区投资,以商业模式整合港口资源,促进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岸线利用效率。

  五、加强长江港口岸线资源保护

  (八)加强岸线后方陆域保护。

  港口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港界范围内土地规划用途。需要使用规划港口岸线后方陆域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改变港界范围内土地规划用途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九)加强与其他岸线利用的衔接协调。

  沿江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港口发展与防洪、取水、环保、跨江通道、生态景观等其他岸线利用需求,合理布置相关涉水设施,减少对优质港口岸线资源的占用和分割。

  (十)创新岸线使用管理模式。

  沿江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岸段和货类,从泊位吨级、单位长度岸线码头通过能力、后方仓储和集疏运配套能力、投资强度等方面,研究提出长江港口岸线利用的定量指导标准,作为评估岸线有效利用的参考,逐步建立岸线利用的准入标准、考核奖惩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预期,提高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效率。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港口岸线与后方土地统筹开发等管理新模式。

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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