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

2013-12-30 13:13:30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81号

  为扶持中小航运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盘活船舶资产,缓解资金压力以应对低迷航运形势,交通运输部2012年9月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并在上海试行一年。根据政策实施效果,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该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后在全国执行,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融资租赁船舶,在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中,经核准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融资租赁船舶是指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应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三、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应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船舶交易手续。 
  四、航运企业办理认定融资租赁船舶为自有运力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融资租赁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安全和防污染、入级要求的证书。 
  2.融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资格证明文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及船舶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证明文件。 
  五、认定融资租赁船舶为企业自有运力的权限,与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权限一致。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2月18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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