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4-09-11 09:03:43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经研究,现就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166号文的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监管、重实效”原则,解决突出问题,夯实基础,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的安全生产。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设施安全。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检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和投入运营。要检查现有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各项安全准入手续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及隐患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整治档案建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检查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在储罐及管线安全管理上与有关方划清安全责任范围,是否将本企业的码头、储罐及管线的信息(包括地理坐标、吞吐量、货种、储存容积、投入使用年限、检验检测等情况)建立基础档案,绘制电子分布图,并报送至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三)整治重大危险源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全面检查辖区内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做好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没有落实的,要迅速责令整改。
  (四)整治应急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的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要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整治标准化建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检查企业按照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部署,推进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企业标准等方面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此次整治活动为契机,掌握辖区内港口危险化学品码头、储罐及管线的详细信息,并编制电子分布图,建立基础档案。
  (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督促企业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治,并上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和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挂牌督办,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推动整治活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需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四)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省(区、市)内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我部将对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时间进度安排
  本次整治活动从2014年9月10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次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总结。
  联系人:胡琳琳,电话:010-65292641,传真:010-65292642,邮箱:sys627@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9月3日

  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港口、水运、航务)管理局,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部办公厅文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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