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协会中日海上运输委员会介绍

2016-08-22 19:57:46

根据1976年中日两国政府关于执行中日海运协定的换文“为了促进两国船舶顺利地进行旅客、货物运输,由各自从事两国间海运业务的海运企业组成 团体,并由该两团体有关两国间海运业务问题进行协商”和1997年交通部关于将中方窗口的职责转交给中国船东协会的决定,在中国船东协会内,设立中日海上 运输委员会。委员会是中国船东协会属下的特设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交通部行业管理。

中国船东协会中日海上运输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根据1 976年中日两国政府关于执行中日海运协定的换文“为了促进两国船舶顺利地进行旅客、货物运输,由各自从事两国间海运业务的海运企业组成团体,并由该两团 体有关两国间海运业务问题进行协商”和1997年交通部关于将中方窗口的职责转交给中国船东协会的决定,在中国船东协会内,设立中日海上运输委员会。

二、委员会是中国船东协会属下的特设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交通部行业管理。

三、委员会的任务是:

1、贯彻国家有关海上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本委员会委员的愿望和要求。
2、开展对中日海运航线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和整理研究工作,定期向委员会委员、船东协会,并交通部报告。
3、协助交通部做好公司设立、航线开辟、增加运力等方面工作,协调委员会委员公司间经营行为,制定内部规则,维护中日航线稳定和正常营运。
4、沟通中日民间海运“窗口”之间的情况,协调和处里中日民间海运“窗口”之间的有关事宜,维护中方航运企业的正当利益和国家航运权益。
5、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组织专业性的交流活动,指导委员公司的经营管理。
6、承办交通部和中国船东协会交办的,与中日海运航线有关的事项。

四、委员会委员应是经交通部批准从事中日海上运输的我国船公司。

五、委员会委员在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协助解决有关业务、技术问题和举办的各项活动权利的同时,必须认真执行和遵守委员会协商一致的事项和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六、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1、协商推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决定秘书长人选。
2、听取和审议常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听取和审义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4、制订和修改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5、讨论和决定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交通部、中国船东协会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决定。
2、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筹备召开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4、处理其他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的有关事项。

八、常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连任。
秘书长由协会的一位副秘书长兼任。

九、常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工作。

十、委员会在日本国东京设中日海上运输委员会办事处(简称驻日办事处)。由在日本国有分支机构的船公司(中远,中外运、中海)轮流指派专人负责办事处的工作,受委员会领导。费用由派人单位承担。

驻日办事处的职责:

l、接受我驻日使馆的领导,定期向使馆汇报工作。
2、接受和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3、按照委员会的指示,负责与日方海运机构就有关中日间海运事宜进行联系交涉,交换情况和业务调查。
4、根据委员会的要求,联络有关代理公司或法律机构,协助委员公司处理船舶发生的装卸、滞留以及海事中的问题。
5、其他一些有关业务。

十一、委员会向非委员会委员公司提供服务时,应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十二、委员会及北京办事机构的活动经费由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协商确定。

十三、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协会设立专项列支,并监督使用。

十四、委员会发生变动,需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同意,由中国船东协会上报交通部决定。

十五、本工作条例经中国船东协会审核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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