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协会致函货主投资设立的航运企业——呼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8号公告要求

2012-07-10 09:39:08

各有关单位:

2011108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2011]5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以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为原则,积极推动货主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运输战略合作协议;引导确有需要发展自有船队的货主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与大型骨干航运企业合资设立航运企业;同一货主企业原则上仅允许合资设立一家由航运企业控股的航运公司;为防止货主投资设立的航运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扩大运力规模,由我会对货主投资航运企业的运力规模加强协调。

《公告》发布后,我会以多种形式对《公告》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宣贯,并征求了货主的意见,广大货主企业表示积极响应和支持,为保障国内航运市场平稳发展、引导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会了解到,目前在货主投资设立的航运企业中,部分企业未按照《公告》的要求,仍继续增加运力,不断扩大运力规模,对航运市场造成了剧烈冲击。

当前,航运市场运力已严重过剩,货主投资设立的航运企业继续增加运力,将加剧航运形势恶化,导致航运企业的处境更加艰难,同时对航运市场的公平竞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均造成负面影响。

为此,我会已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关于适度控制货主投资设立的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的建议》,并在此呼吁:请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公告》的要求,适度发展运力;并以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为企业核心发展主旨,努力通过“调结构、促转型、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整体服务质量”等综合措施,促进企业的平稳、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船东协会网站)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版权所有:中国船东协会  技术支持: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56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