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阿根廷的中国航运企业享受免税的通知
2012-07-30 10:35:42
各相关航运企业:
根据中国政府与阿根廷政府的税收换文,缔约双方对对方航运企业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所获得的收入、盈利和利润,免征一切捐税,包括免征上述活动的资本税或财产税。航运企业须持有本国海运主管部门签发的享受免税待遇的证明,并需经过公证和使领馆的认证。此证明有效期约为15个月,到期后需提供更新文件。中远集运、中海集运等公司多年来在阿根廷享有上述免税待遇。
为保障我国航运企业享受应有的权益,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致函船东协会,要求我会了解中国从事阿根廷航线运输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办理免税证明的需求,以便统筹安排。请各单位将从事上述相关运输的公司和阿根廷当地代理公司的详细名称和航线业务具体情况,于2012年8月8日前书面反馈至我会。
联系人:张晓生,电话:010-65212474,传真:010-65287269,电子邮箱: zhangxs@csoa.cn
中国船东协会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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