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即将生效 助力航运企业顺利履约——中国船东协会联合中国海事局举办《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研讨班
本网站讯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于2013年8月正式生效,随着公约生效日期的临近,各项履约准备工作全面铺开。2012年11月6日至7日,中国船东协会联合中国海事局在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举办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研讨班(第一期)”。来自27家航运企业的40名代表参加了研讨班。
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会长张守国出席开班典礼并讲话,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副院长周明顺致欢迎辞,中国海事局船员处处长李恩洪和中国船东协会副秘书长李存银联合主持研讨班活动。研讨班邀请来自大连海事大学的王秀芬教授、上海海事大学的阮巍副教授、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的陈萍副教授,以及中国海事局履约专项工作组的专家李恩洪、赵京军、梁军、陈仕勇、俞磊为研讨班学员讲课。
张守国常务副会长在讲话中指出新公约将会对我国船员队伍建设和航运企业产生深远影响。新公约对海员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尤其是社会保障等方面做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需要引起政府主管机关、航运企业和船员本身的高度重视。各航运企业要为履约做好全面准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齐心协力,提高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适应国际海员市场的需求,共同为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李恩洪处长介绍了我国在履约方面的准备情况,指出公约的生效将对我国顺应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和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全方位推动中国海员走向国际市场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我们需要积极应对,认真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保障船员权益,加强船员队伍建设。
王秀芬教授针对公约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国外动态做了讲解;阮巍副教授主要分析了海事国家对公约履行的实践及启示;陈萍副教授主要阐述了我国船员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法律权益的保护;中国海事局履约专项工作组的专家赵京军、梁军、陈仕勇、俞磊分别就公约内容进行了分标题讲解,并对航运公司提出了履约实施建议。为了达到更好的研讨效果,会议安排了代表与教授、专家的互动问答环节,课堂气氛积极,反响热烈。代表们还充分利用课间休息时间与教授、专家进行讨论,代表之间也在课下广泛交流讨论。
参会代表和与会的教授、专家都认为研讨会开的严谨、高效、务实,研讨班既是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内容的宣贯,更是对航运企业顺利履约的实践指导。代表们普遍表示,希望中国船东协会今后能多举办类似活动。
中国船东协会一贯致力于搭建政府部门、航运企业和专家学者沟通的平台,协助航运企业完善自身经营管理、适应国际游戏规则、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航运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
(来源:中国船东协会网站 文/郭雪梅)
授课风采:中国海事局船员处李恩洪处长
授课风采: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陈萍副教授
授课风采:上海海事大学阮巍副教授
授课风采:大连海事大学王秀芬教授
授课风采:中国海事局履约专项工作组的专家赵京军
授课风采:中国海事局履约专项工作组的专家梁军
授课风采:中国海事局履约专项工作组的专家陈仕勇
授课风采:中国海事局履约专项工作组的专家俞磊
企业代表与专家教授互动问答
企业代表与专家教授互动问答
企业代表与专家教授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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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背景资料: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在2006年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届国际海事劳工会议上通过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是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之后的国际航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 公约对船员的权利和成员国的义务都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内容全面、具体,可以说是一部真正的“国际船员法典”。
2012年8 月13日,菲律宾参议院以22票赞成,零票缺席,零票反对,一致通过了第829号决议,决议一致同意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菲律宾外交部立即将批准文件送达并在瑞士日内瓦的海事劳工组织备案。此前,已经有29个国家将批准书在国际劳工组织备案。第30个国家批准之后就达到了公约生效的规定的两个条件(1)要求最低30个国家批准公约。(2)批准国商船吨位要占到全世界商船吨位的33%。目前上述两个条件已经符合公约生效的要求。因此该公约将于菲律宾批准书备案之日一年后即在2013年生效。
公约生效后,对我国船公司的船员管理运作、船员的福利待遇、船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船员招募与安置以及船舶设计与建造等各方面将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检查。因此,即使没有批准该公约国家的船舶也会受到公约的制约与影响。
中国船东协会请各相关航运公司研究公约的有关要求,以人为本,不断改善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签订船员就业协议,达到持续符合公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