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讯 2013年8月12日下午两点,中国船东协会国内部韩守山主任和朱晓梅业务主管参加了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共同召开的“营改增”货运代理行业税收问题座谈会。会议由商务部财务司主持,商务部服贸司、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的主管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来自货代、外贸和航运业的21家企业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协会、北京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北京市进出口企业协会的40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商务部财务司首先介绍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发布后,商务部和财政部陆续收到国内货代、外贸与航运企业的相关问题反映,商务部高虎城部长和李金早副部长高度重视,并作了专门指示。
货代、外贸、船代和航运企业的代表分别向参会主管领导汇报了当前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货代企业的代表表示:货代是贸易的中间环节,提供货物运输的代理服务,代收代付运费,企业只收取佣金。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下,企业承担着业务量下降、人工成本上涨的压力,利润回报率微薄,经营压力非常大。对于各家船公司要求加收6%-7%增值税的涨价通知,企业要么自己消化,要么向外贸公司转嫁,结果必将对公司的日常运营、费收利润和客户群的稳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外贸企业的代表表示:“37号文”发布后,生产型外贸企业的利润基本不受影响。但纯外贸型企业面对货代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了自行消化、或者转嫁给国外的客户外,最后的结果是只能把结算放到境外,这必将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
船代企业的代表表示:新政策的出台使公司的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目前已有部分客户将CIF价改成了FOB价,将业务结算放至境外。
航运企业的代表表示:“37号文”对船舶期租和承租的界定与航运业的实际比较差异较大。如按该文件规定执行:无论承租还是期租,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的,作为出租方的国内船东都享受不到增值税零税率,却由作为承租方的国外承运人或国内承运人(不排除货主情形)申请适用零税率,这在实际中是无法操作的。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刘学德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船东协会韩守山主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协会蔡家祥副会长和北京市进出口企业协会陈红主任分别对业内企业代表的发言作了总结,同时提出:“37号文”出台后,货主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只有更改贸易方式、转移结算方式。原本货主、货代、船代和航运企业都在努力维护国内本土市场,现在文件的出台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恐慌。虽然个别船公司可以对与之直接结算运费的货主免收6%的增值税,但实际上,市场上货主能够直接与船公司结算的比例是很低的,大多数的船公司仍然需要通过货代或船代来收取运费。如果大多数企业把结算方式都放至境外,不仅这些行业的出路将非常渺茫,更重要的是,国家的财政税收和国家利益都将遭受重大损失。
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的主管领导分别就“37号文”的出台和解决当前问题的几个方案进行了解释和分析。商务部财务司做了会议总结,指出:政府制定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税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对于今天的情况,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一样着急,一直在讨论和反思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现在初步分析在退税环节。大家提出执行免税,免税当然有它的好处,但存在监管和操作上困难,我们都会认真考虑。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会抽个时间再好好地议一议。同时,我们也希望在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能发挥好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共同努力,使这个事情有一个大家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中国船东协会秘书处将继续高度关注此事的进展情况,积极努力推动此事的妥善解决,维护我国航运业的正当权益。
(来源:中国船东网 文/朱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