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水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发挥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桥梁纽带的功能、作用,调查研究我国水运行业的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完善行业管理,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我国和国际的水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以及贯彻实施工作;
(四)研究分析国内、国际航运市场和发展变化,进行有关数据发布,制定、发布航运指数;发布市场分析报告,提出发展我国水运事业的措施建议,协助政府主管机关开展运力宏观调控工作;
(五)组织国内、国际间的业务、技术交流,举办各种有关类型的讲座、培训班、研讨班,举办行业会议,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展活动;
(六)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交流合作,代表我国船东参与国际航运活动,对有关的问题进行磋商交涉和谈判;
(八)组织开展航运行业相关的业务、技术、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的课题研究;
(九)依照有关规定针对行业重点、难点工作,接受和组织行业发展有关课题的研究;
(十)搜集整理国内外的水运业务活动和发展等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与本行业相关的定期、不定期刊物、编纂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十一)开展各类行业咨询业务,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参加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十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开展、组织航运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十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