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水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沟通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调查研究我国水运事业的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 研究我国和国际的水运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水运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活动,对影响我国水运事业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 研究航运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提出发展我国水运事业的战略和战术措施的建议;
(五) 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对航线设置、运力安排、运价水平、港口费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解决建议;
(六) 组织国内、国际间的业务、技术交流,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讲习班、研讨班等,以提高会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七) 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八) 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的协作,代表我国船东参与有关的国际活动,对有关的问题进行磋商或交涉,以维护我国船东的正当权益;
(九) 编辑行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接受和组织行业发展有关课题的研究;
(十) 搜集整理国内外的水运业务活动和发展等资料,出版定期、不定期的刊物;
(十一) 开展各类咨询业务,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二) 指导各地方船东会员协会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