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呼吁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2014-08-19 10:40:39
核心提示: 自2000年起,公安部实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简称《规定》),通过《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对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和船民进行出海管理。但“两证”及相应政策存在与交通运输部海事部门的管理重复、实际操作不便、各地执行不一等问题,增加航运企业营运成本,给船员带来很大困扰。 在国家深化改革、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船公司纷纷呼吁取消“两证”,为航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最近,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会长张守国又收到了船公司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问题的反映。对于张守国而言,这已经不是“新鲜事”了。
重复管理困扰船公司
自2000年5月1日起,公安部实施《规定》,通过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对出海船舶和船民进行管理。从那以后,各地船公司反映关于“两证”的问题就不曾间断。
《规定》提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但并未明确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和《船员服务簿》的人员,不再查验《出海船民证》,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规定》要求,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张守国认为,交通运输部海事部门已有对船舶和船员进行管理的法规、政策,《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的实施实际上造成管理重复。
早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部门通过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实现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管理船员的政策法规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等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用于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延误船期 增加成本
日前,记者在中国船东协会看到一份材料。2005年11月19日,广东湛江28家船公司共同在上书国务院“关于撤销《规定》的请求”上签字盖章。
在材料中,船公司反映了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查验过程中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船舶经常在外地营运,船员变动就要回船籍港办理边防变更手续,影响船舶的正常运作;二是船员工作量大,生产任务重,很多边防派出所离码头远,很难及时办理签证手续;三是《规定》对非公有制船舶和公有制船舶区别对待。
这些困扰,目前依然存在。
张守国表示,《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给船公司生产带来延误船期、降低效率等影响是全国范围的,民营、中小航运企业受影响尤甚。由于《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办理操作不易,中小航运企业为了保证船期,宁愿选择缴纳罚款,造成营运成本增加。
张守国认为,《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这种监管手段,并不能起到打击走私、防止偷渡的监管目的。由于监管手段与监管目的的错位,最后往往沦为“以罚代管”或“以共建之名行罚款之实”,成为部分相关执法部门滋生执法腐败的土壤。
福建船东协会秘书长郑锵曾收到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反映《出海船舶户口簿》查验困扰船舶生产的意见。其中提出,秦皇岛港口边防部门在查验和处罚时,引导民营船公司与其建立“共建”关系,一些民营航运企业与其签订“共建”协议,交付几万元的“共建费”,以换取边防部门不再上船查验和处罚。由于没有正规发票收据,这种无形的“罚款”数目已经难以计算。
多次呼吁取消“两证”
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上海、浙江、河北等沿海省市“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船员服务簿》,福建、海南、浙江等省的地方船东协会、船公司加强与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沟通,这些地方的公安边防部门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的船员不再查验《出海船民证》,但是《出海船舶户口簿》仍是必查证件。
“而山东小港口较多,船舶进入黄海海域,抛锚、靠泊等都需要查验《出海船民证》。”郑锵介绍。
今年4月,中国船东协会到浙江、福建调研,多家船公司、地方船东协会结合实际,建议全国范围内,对商船、经营国内航线船舶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签证,拥有《船员服务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可不办理《出海船民证》,且不再查验。
中国船东协会曾多次向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反映船公司取消“两证”的诉求,但是虽然长期呼吁、多方协商,此事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难做也要做!”张守国表示,作为船公司的娘家,中国船东协会将继续积极与公安边防部门沟通,反映船公司、船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船公司维权。
(来源:中国交通信息网 作者/杨光 梁微)
最近,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会长张守国又收到了船公司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问题的反映。对于张守国而言,这已经不是“新鲜事”了。
重复管理困扰船公司
自2000年5月1日起,公安部实施《规定》,通过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对出海船舶和船民进行管理。从那以后,各地船公司反映关于“两证”的问题就不曾间断。
《规定》提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但并未明确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和《船员服务簿》的人员,不再查验《出海船民证》,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规定》要求,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张守国认为,交通运输部海事部门已有对船舶和船员进行管理的法规、政策,《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的实施实际上造成管理重复。
早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部门通过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实现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管理船员的政策法规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等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用于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延误船期 增加成本
日前,记者在中国船东协会看到一份材料。2005年11月19日,广东湛江28家船公司共同在上书国务院“关于撤销《规定》的请求”上签字盖章。
在材料中,船公司反映了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查验过程中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船舶经常在外地营运,船员变动就要回船籍港办理边防变更手续,影响船舶的正常运作;二是船员工作量大,生产任务重,很多边防派出所离码头远,很难及时办理签证手续;三是《规定》对非公有制船舶和公有制船舶区别对待。
这些困扰,目前依然存在。
张守国表示,《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给船公司生产带来延误船期、降低效率等影响是全国范围的,民营、中小航运企业受影响尤甚。由于《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办理操作不易,中小航运企业为了保证船期,宁愿选择缴纳罚款,造成营运成本增加。
张守国认为,《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这种监管手段,并不能起到打击走私、防止偷渡的监管目的。由于监管手段与监管目的的错位,最后往往沦为“以罚代管”或“以共建之名行罚款之实”,成为部分相关执法部门滋生执法腐败的土壤。
福建船东协会秘书长郑锵曾收到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反映《出海船舶户口簿》查验困扰船舶生产的意见。其中提出,秦皇岛港口边防部门在查验和处罚时,引导民营船公司与其建立“共建”关系,一些民营航运企业与其签订“共建”协议,交付几万元的“共建费”,以换取边防部门不再上船查验和处罚。由于没有正规发票收据,这种无形的“罚款”数目已经难以计算。
多次呼吁取消“两证”
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上海、浙江、河北等沿海省市“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船员服务簿》,福建、海南、浙江等省的地方船东协会、船公司加强与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沟通,这些地方的公安边防部门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的船员不再查验《出海船民证》,但是《出海船舶户口簿》仍是必查证件。
“而山东小港口较多,船舶进入黄海海域,抛锚、靠泊等都需要查验《出海船民证》。”郑锵介绍。
今年4月,中国船东协会到浙江、福建调研,多家船公司、地方船东协会结合实际,建议全国范围内,对商船、经营国内航线船舶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签证,拥有《船员服务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可不办理《出海船民证》,且不再查验。
中国船东协会曾多次向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反映船公司取消“两证”的诉求,但是虽然长期呼吁、多方协商,此事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难做也要做!”张守国表示,作为船公司的娘家,中国船东协会将继续积极与公安边防部门沟通,反映船公司、船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船公司维权。
(来源:中国交通信息网 作者/杨光 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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