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印发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 保障江淮运河航行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

2024-12-06 08:53:20

为保障江淮运河航行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要求船舶进入弯曲或狭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时,禁止追越、并列行驶。《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江淮运河包括引江济淮工程航道江淮沟通段和菜子湖线航道。其中,江淮沟通段航道自江淮运河淮河入口至合裕线巢湖湖区段26号航标,菜子湖线航道为合裕线巢湖湖区段20号航标至枞阳船闸。

《规定》明确船型管控尺度。进入江淮运河的船舶、船队,其尺度应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并按航道实际水深严格控制吃水,并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需通过通航建筑物的,不得超过通航建筑物限定标准。进入江淮沟通段的船舶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4.8米;进入菜子湖线的船舶总长不超过88米,总宽不超过13.8米;拖带船队应采用单排一列式,总长不超过357米、总宽不超过10.8米;进入江淮运河的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得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8米。

根据引江济淮工程设计和水上交通实际状况,合理明确江淮运河的船型管控尺度,以及船队和超尺度船舶提前报告等重点监管措施,防范超限船舶搁浅、碰撞桥梁等事故险情发生。同时,《规定》要求,首个航经地交通执法机构接到报告后,应通知沿线其他交通执法机构,船舶不再重复报告;“定船期、定航线、定货种”船舶实行定期报告,充分体现便民原则。

《规定》还明确通航禁止条款。其中包括,船舶进入弯曲或狭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时,禁止追越、并列行驶;船舶不得通过桥梁的具体情形;船舶在桥区水域的禁止行为;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禁运要求等。

此外,《规定》指出,为了做好船舶污染防治,江淮运河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染物存贮装置、集油装置,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船舶应按规定向江淮运河沿线配套建设运行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水上服务区或锚地送交污染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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