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在更高起点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
丰富“上海价格”“上海指数”体系
新修订《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8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阎锐说,在当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迈向全面提升能级的重要阶段,对《条例》作全面修订,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五个中心”联动发展中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能级,为上海更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丰富“上海价格”体系
“2009年施行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为上海营造了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市委金融办副主任陶昌盛说。
《条例》实施的十五年来,上海金融市场成交总额从2009年的251万亿元提高到2023年的3373.6万亿元,持牌金融机构总数从2009年末的986家增加到2023年末的1771家,中外资金融机构集聚,金融从业人员近50万人,金融营商环境不断优化。2020年上海基本建成了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完善金融体系建设,夯实金融高质量发展基础。此次修订的《条例》在明确金融体系建设总体目标的基础上,立足于地方事权,对金融体系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方面,配合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动金融市场有序联动,丰富金融领域“上海价格”“上海指数”指标体系,培育人民币资产定价基准。
在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方面,《条例》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在沪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推动完善机构定位、创新组织形式、优化差异化发展路径。
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条例》支持并配合完善基础性金融产品,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应用区块链等技术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
在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方面,推动在沪新设金融基础设施,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提升功能,推动境内外互联互通。
助力人民币“走出去”
此次修法注重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功能。
在深化金融改革方面,《条例》明确,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配合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和科创板改革,升级“浦江之光”行动,优化科创板发行承销、股债融资、并购重组、市场交易、股权激励、退市监管等制度。同时开展债券业务创新,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统一对外开放。完善期货和衍生品产品序列,建设全国性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基础性平台。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并深化挂牌转让和登记托管业务,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业务。
在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方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按照统一部署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大宗商品、跨境电商、航运服务、国际投融资等领域使用人民币,增强人民币计价、支付、结算、交易、投融资功能。
《条例》还明确打造全球资产管理中心,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同时深化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
陶昌盛表示,将着力增强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的能力,针对出海企业需求和特点,在跨境结算、汇率避险、保险保障、融资支持等领域,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一带一路”桥头堡和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枢纽功能。
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如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条例》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加大对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围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和临港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二是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发展,建设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培育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协同发展金融市场和碳市场。三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深化普惠金融数字化平台应用,发展供应链金融。四是配合健全养老金融体系,适应快速增长的养老服务金融需求,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的金融支持,推动养老、健康金融产品创新。五是建设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在沪建设金融科技基础设施、重点机构和创新平台,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
筑牢金融安全“防火墙”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如何筑牢上海金融安全的“防火墙”?
此次修法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明确建立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的监管合作、风险研判和处置协同等;依托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常态化风险处置,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增强防控工作的预见性,建设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金融市场快速应对机制,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预防、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同时增强风险处置的精准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记者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