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协会保险与法律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中文名称为中国船东协会保险与法律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The Insurance and Law Committee of China Shipowners’Association。根据《中国船东协会章程》《中国船东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及促进和适应中国航运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国船东协会保险与法律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中国船 东协会下设分支机构, 由从事保险、海商、海事及法律工作相关的中国船东协会 会员, 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专业组织, 在中国船东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对涉及船东 协会会员和航运相关的保险、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 在政府与院校、研究机构、 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海上保险的健康发展以及海上法律制度的完善 ,主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
第二章 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中国船东协会授权,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范围如下:
(一)引导成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建立本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促进本行业向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发展;
(二)组织委员会委员对涉及保险、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行业惯例和习 惯作法等进行调查和研究, 编写调研报告或建议书,及时报送中国船东协会和政府管理部门及成员单位;
(三)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行业规范的制定、修改工作,向有 关部门就海上保险和涉海法律的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探索、研究海上保险、法律领域内成员单位普遍存在和共同关心的问 题, 收集和听取成员单位的合理诉求和呼声, 及时向中国船东协会、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组织、机构反映,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五)发挥协会桥梁与纽带作用, 建立行业交流平台, 定期组织专业知识讲 座、培训、咨询及学术交流等, 促进成员单位之间、成员单位与政府、其他航运 企业、经纪人、专家学者、司法界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为推动中国海上运输、经济贸易、海上保险和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六)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业的联系, 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内外行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提高本委员会的行业管理水平;
(七)根据中国船东协会年度工作重点和要求,结合本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中国船东协会批准后执行;
(八)参加中国船东协会组织的统一活动, 承办中国船东协会和政府管理部门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凡中国船东协会会员, 以及从事保险、海商、海事及法律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等,可申请加入保险与法律委员会,成为本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加入本委员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委员会,并承诺遵守委员会的章程;
(二) 积极参加并支持配合本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记录。
第七条 加入本委员会的程序:
(一)填写《中国船东协会保险与法律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二)首届委员由中国船东协会审核批准, 之后由秘书处报委员会批准后向中国船东协会备案;
(三)对获得审批的委员,发放委员证明文件。
第八条 委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在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委员会有关业务、技术、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委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委员会协助维护;
(六)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利益和工作权威;
(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支持和配合本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及时反映重大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配合协助本委员会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协助本委员会开展调研工作,如实提供本企业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委员如果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将不再享受委员待遇。
第十一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的,违法或 违规经营,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的, 如本委员会委员提出取消该委员资格的动议,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取消该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名誉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和副 秘书长组成。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包括:
(一)选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确定专家工作组成员;
(二)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落实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四)修改章程;
(五)审核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中设名誉主任不超过二人、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 干人, 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名誉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 由于工作调动, 由原单位推存合适人选, 经委员会批准,并在中国船东协会备案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任命秘书处组成人员;
(二)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三) 负责召集全体大会;
(四) 必要时可召集临时委员会全体会议;
(五) 贯彻执行全体大会的决议;
(六) 组织专家工作组开展具体活动和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书面授权视为出席)方可召开,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为常设工作机构, 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秘书 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不超过四人,负责本委员会常设机构的各项工作开展。秘书处任期与主任委员的任期相同。
第五章 活动经费及管理原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日常经费由主任委员单位筹集和承担;主任委员单位应将预估的该年度活动经费支付至中国船东协会指定账户,由中国船东协会管理。
第十八条 委员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应自行承担相关的交通、住 宿等费用,委员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活动和会议费用由主任委员单位负责筹集和补齐。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日常经费、活动经费、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等,接受副主任委员、委员单位及委员个人等的自愿赞助和捐赠。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 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坚持节约的原则,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批准方可使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船东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船东协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完成使命须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 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 报中国船东协会审核同意, 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