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PC81会议:IMO重启关于碳定价工具的讨论
为帮助航运业实现2050年零排放目标,MEPC81开始制定减排法规
根据去年修订的温室气体战略,IMO会员国将在2025年采取经济和技术措施。现在,监管机构需要厘清这些措施将如何运作
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经重启关于全球碳排放定价规则和对燃料碳强度设定技术限制的讨论。
去年7月,IMO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做出决定,将在2025年春季的MEPC83会议上最终确定经济措施(碳排放定价)和技术措施(全球燃料标准)。
本周在伦敦举行的MEPC81会议将讨论这些工具的运作方案,以便航运业能够实现IMO去年设定的零排放目标。
本周没有安排重大投票事项,相反,这次会议将提供一个机会,用以初步了解对于目前提出的各项计划,各个国家抱有怎样的立场。
“2025 年春季可能达成的协议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航运咨询公司Umas的总监Tristan Smith表示。
“这些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将决定国际航运的‘形态’,航运价值链中的资金流动,并对许多国家的经济和全球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自去年修订IMO温室气体战略以来,MEPC81会议和上周的IMO温室气体工作组(ISWGHG 16)的临时会议首次讨论这个问题。
Umas的报告称,在上周的临时会议上出现了三个国家组别,对减排工具有不同的偏好。
大约有14个中等收入国家构成的一组支持包括信用交易机制在内的全球燃料标准。这些成员国包括中国、巴西和阿联酋,他们不希望单独采取温室气体定价措施。
中国和其他国家提出了一个综合措施,根据全球燃料标准为全球船队设定减排目标,并从不符合要求的船只收取收入。该提案将允许在早期使用高排放的燃料(指的是全生命周期内的排放)
另一个由大约18个国家构成的第二组更倾向于简单的全球燃料标准,而不包括排放交易机制。这些成员国包括太平洋岛国,他们也支持与简单燃料标准配合使用的普遍温室气体定价。
这些国家中的一些,由马绍尔群岛领导,提议从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50美元开始实施普遍温室气体征税。
太平洋岛国的提议并未具体说明如何奖励早期使用零排放燃料,尽管所提征税的相对较高价格可能会创造一个可观的预算,用来奖励先行者。
马绍尔群岛的IMO代表Albon Ishoda表示:“我们认识到需要奖励先行者。我们的提议承诺通过征税来实现这一点。”
第三组成员国主要由发达经济体组成,支持包括排放交易系统等交易机制在内的全球燃料标准,以及单独的温室气体定价措施,如征税。
这一类别中的一些国家,包括大多数欧盟国家,提出了类似于该地区即将出台的FuelEU Maritime法规的复杂燃料标准措施,该法规将对船舶燃料的碳强度设定限制,并逐步提高要求。
备选措施的另一个关键是收入分配,因为包括太平洋岛国在内的一些成员国认为,一部分收入必须提供给小岛屿国家,因为它们更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并且还应投入到航运之外的气候减缓措施。
过去的MEPC会议上,发达国家寻求将资金用于绿色研发,以帮助绿色转型,而较贫穷的国家通常选择更大的份额以抵消可能对他们造成的经济冲击,并反映出他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相对较高的负担。
Umas表示,上周的ISWGHG会议上表达的分歧,与过去关于中期措施和温室气体定价的会议基本一致。
Umas补充道,在谈判的早期阶段,出现这些差异是情理之中的事。
上周出现了一个关键细节:会议澄清,温室气体燃料标准的温室气体强度限制将根据IMO的减排目标和去年修订的战略中约定的指示性检查点来确定。
Umas表示,当时很多人认为“指示性检查点(indicative checkpoints)”这个术语过于模糊。然而,现在该术语与燃料标准的规定明确相关。
Smith在LinkedIn上的一篇帖子中补充道:“尽管许多人关注温室气体定价的进展,但对于那些需要在资产和投资上做决策的人来说,燃料标准的细节可能更为相关。”
“燃料标准(GFS)现在首次与修订战略的‘中期检查点’相关联,这意味着到2040年(16年后),船舶的全流程温室气体强度的平均水平,可望比2008年降低约90%。”
MEPC81会议还将在本周讨论诸如污染预防和压载水管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