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局关于发布《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告
长航局关于发布《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长航局现对外发布《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4年版)》(详见附件),自2024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关行为将纳入信用评价,记入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信用长江”)。
特此通告。
长航局
2024年1月3日
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4年版)
一、诚信激励行为清单
航运公司类(10条):
1.航运公司运力规模、年度实际运量分别排名居前并达到一定名次;
2.所属船舶船型标准化率达到一定比例;
3.所属船舶符合绿色发展政策,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应用;
4.所属船舶获得中国船级社智能船舶或绿色船舶入级符号;
5.所属船舶在特别定期检验年限前提前报废淘汰;
6.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诚信经营类相关荣誉表彰;
7.航运公司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8.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积极参与重大抢险救灾;
9.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积极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有贡献的;
10.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积极参加重大水上应急演习演练有贡献的。
船舶类(12条):
1.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
2.获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智能船舶或者绿色船舶入级符号;
3.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诚信经营类相关荣誉或表彰;
4.连续3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5.连续3年在船旗国监督检查中未被主管机关滞留;
6.连续3年未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7.按规定实施完成岸电设施改造;
8.积极落实长江船舶“零排放”要求,实施盲断、铅封措施;
9.危险化学品船舶按规定到洗舱站进行洗舱作业;
10.积极参加重大抢险救灾;
11.积极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有贡献的;
12.积极参加水上应急演习演练有贡献的。
船员类(8条):
1.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诚信经营类荣誉表彰;
2.在职业技能方面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荣誉表彰;
3.在社会道德风尚方面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荣誉表彰;
4.在同一航运公司连续任职2年以上;
5.驾驶船舶连续8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6.积极参加重大抢险救灾;
7.积极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有贡献的;
8.积极参加水上应急演习演练有贡献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
航运公司类(9条):
1.擅自改装船舶,违规增加核定的载客定额、核定的载货定额或运输种类从事运输;
2.所属船舶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3.客运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负有责任的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连续2次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纳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6.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冒用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7.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8.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引发不廉洁、失范行为;
9.被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船舶类(9条):
1.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
2.擅自改装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事项从事运输;
3.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负有责任的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5.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6.非法参与涉海运输和作业;
7.连续2次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纳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8.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冒用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9.被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船员类(9条):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2.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冒用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3.驾驶船舶在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4.驾驶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5.在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据;
6.驾驶船舶违规操作,在船闸闸室内发生碰撞船舶或船闸设施设备,导致过闸运行受到影响或设施设备受损;
7.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引发不廉洁、失范行为;
8.被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9.在刑事责任追究期内。
三、一般失信行为清单
航运公司类(16条):
1.未保持水路经营资质条件;
2.使用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3.超越水路运输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
4.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纳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5.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或临时证明(临时DOC);
6.未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7.所属海务、机务人员违反规定兼职;
8.所属船舶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9.所属船舶非法参与涉海运输和作业;
10.所属船舶超乘客定额、超检验证书核定车辆数量、超载重线运输;
11.在水上应急搜救或交通管制期间拒不服从主管机关调度指挥;
12.违反规定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
13.在检查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证词、故意涂改法定文书、文件;
14.所属船舶配备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1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
16.违反长江航运信用管理相关承诺。
船舶类(25条):
1.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
2.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纳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3.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瞒报、谎报、匿报货物信息;
5.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水上交通组织、管制要求;
6.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应急搜救指挥、调度;
7.未按航行规则航行;
8.超核定航区航行;
9.超乘客定额、超检验证书核定车辆数量、超载重线运输;
10.违反规定超吃水航行;
11.停泊期间未按照规定留足人员值班;
12.未按规定标明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13.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14.未按规定安装、开启、使用、保持有效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终端(AIS);
15.使用未经船检机构确认的无线电设备;
16.危险品运输船舶违法违规夜航;
17.未经批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18.未按规定办理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
19.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开展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
20.违法违规排放船舶污染物;
21.未按规定开展船舶污染物交付作业;
22.未按规定使用岸电;
23.不服从船闸管理部门的现场指挥、调度;
24.危险品运输船舶未按规定在过闸期间采取防范措施;
25.违反长江航运信用管理相关承诺。
船员类(15条):
1.在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2.在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3.驾驶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
4.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水上交通组织和管制要求;
5.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调度;
6.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7.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8.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违法违规夜航;
9.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排放、交付船舶污染物;
10.在船员考试中存在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1.在船在岗期间违反规定饮酒、使用违禁药品等;
12.利用虚假信息申报过闸;
13.过闸期间,不服从船闸管理部门现场指挥、调度;
14.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
15.违反长江航运信用管理相关承诺。
来源:长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