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相关单位,部内相关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服务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聚焦长江航运重点领域和航运重点要素,加快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发挥信用在提升行业诚信水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长江航运风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全力打造适应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信用体系,为建设统一开放的长江航运市场提供支撑保障。
(二)主要原则。
1.部门联合,社会共建。通过构建统一开放、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建立长江沿线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航运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行业自律、企业负责、船员参与的联合治理格局。
2.系统谋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长江航运发展阶段特征,加强信用顶层制度设计,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统筹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为推动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障。
3.法治先行,规范发展。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和服务,完善长江航运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不断提升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4.科技引领,创新突破。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信用管理精准化、高效化、智慧化。加强信用与业务深度融合,突出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探索、创新突破。
二、建设目标
到2025年,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基础基本稳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覆盖长江航运全行业、与现代长江航运市场发展总体相适应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
到2027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系统高效运转,信用评价标准日益健全,信用评价结果在长江航运各领域各环节得到有效应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到2030年,适应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全面建成,信用监管机制更加成熟高效,信用现代化服务能力更加先进突出,全面支撑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框架。建立相对统一、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实施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联动应用机制,构建长江航运全流域、全链条、全要素的信用管理体系。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落实。
(二)夯实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制度基础。深入推进长江航运信用管理法治化进程,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鼓励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制定交通行业信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夯实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三)建立健全长江航运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打通地区、部门、领域的壁垒,加强信用目录清单管理,构建科学、严谨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认定标准,建立一套广泛互认、标准匹配的信用评价规则,不断扩大长江航运信用评价体系的覆盖面,逐步形成可向全国推广的标准、方案。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行业公共信用信息进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四)建设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打造长江航运统一的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推动与业务管理系统深度融合,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规范信用记录和档案管理,实现行业信用信息自动归集、信用等级自动评价、监管措施自动匹配。全面对接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沿江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推进长江航运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在现场监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优先安排交通组织等,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在航运公司体系审核中适当扩大审核组规模及审核范围等,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拓展长江航运信用服务应用场景。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对诚信主体在资金支持、奖补资金、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加强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等金融服务。广泛推行长江航运信用承诺制,明确信用(告知)承诺应用场景事项清单,扎实推进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应用。
(七)健全长江航运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信用主体在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积极培树诚信典型,评选“长江航运年度信用十佳、百佳榜单”,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对失信主体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惩戒措施。
(八)保障长江航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修复、信息查询、失信告知等机制,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依法履行信用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切实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九)弘扬长江航运诚实守信文化。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信教育纳入年度宣传计划,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介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广泛传播新型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市场主体的自觉追求,全面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十)促进长江航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托统一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推进长江航运市场制度规则统一、航运要素畅通流动、资源配置优质高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补齐制度、技术、管理、服务短板,建设供需适配、竞争有序、经济和民生贡献度高、统一开放的长江航运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长江航运信用建设联动机制,有序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与规范,整合信用管理资源,在制度建设、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协作联动等方面加强统一和衔接。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处理好自身发展与协同发展的关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快形成信用工作合力。
(三)持续完善提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评估机制,坚持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定期开展体系运行情况评估,及时把握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优化相关政策和制度标准,持续提升信用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