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印发 加强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风险。
根据《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应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驶离始发地后,途中变更航行计划的船舶,应及时向原船舶动态信息报告的主管部门重新报告。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航行线路渡运,如需临时改变的应经渡口所在地政府批准,并由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旅游客船应当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如需变更的应由具有许可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办法》明确,航行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之间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岸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航行于“二线口岸”之间及从“二线口岸”前往非设关地港口码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应满足“二线口岸”对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规定;航行于非设关地港口码头之间及从非设关地港口码头前往“二线口岸”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应满足综合执法点对船舶上下货物、物品实时监控和处理的规定。前述船舶同样应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
根据《办法》,各主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信息化手段或海上巡查,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异常动态监控工作。各主管部门还将依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公开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