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协会海员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船东协会海员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海员委员会是中国船东协会的内部机构,在中国船东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宗旨
海员委员会以“平等互利、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原则,宣传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战略方针,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领导下,加强组织船员服务机构与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完善船员管理机制,规范船员市场秩序,优化船员职业发展环境,提升船员职业素养,推动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委员单位
海员委员会由相关船员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事业单位组成。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主要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船员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船员行业管理规定,积极向管理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参与船员管理有关的法规、条例、规范的制定。
(二)密切关注国际船员队伍的发展趋势,加强与国际航运业及相关组织的信息交流,持续推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公约的有效履行,积极向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意见建议,推动船员权益保障的持续改进完善。
(三)代表中国船东协会参与亚洲船东协会海员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在亚洲船东协会平台上充分展示中国船员教育、培训、管理等方面的成绩,宣传中国船员的整体形象,表达中国船东协会在船员事务方面意见,保护中国船员的利益,推动中国船员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之间的沟通对话、协同协作,向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困难和诉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五)协调成员单位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我国船员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健康、有序发展,以民间组织的形式规范和协调市场竞争行为。
(六)广泛宣传航海文化,提升船员职业的社会认可度和职业荣誉感。
(七)持续推进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船员管理相关的专业性讲座、培训、咨询及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不断提升中国船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八)在中国船东协会的统一组织下,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团体的沟通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参加中国船东协会组织的统一活动,承办中国船东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及委员
海员委员会由中国船东协会会员中致力于中国船员事业发展的单位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单位1名,由中国船东协会指定;设副主任委员单位若干,由主任委员单位向中国船东协会推荐,报中国船东协会批准。
海员委员会实行单位委员制,由各单位选派熟悉船员业务、有良好职业道德、热心推动船员队伍建设和发展的专家或管理人员出任委员。其中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各推选一名专家或管理人员出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
(一)海员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及秘书若干,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原则上秘书长由主任单位推荐,副秘书长由主任和副主任单位推荐,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确定。
(三)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发生工作岗位变动时,若无特殊情况,则由其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相应接任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请中国船东协会批准后接任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七条 海员委员会年度会议
一般情况下,海员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海员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制定、修改,审议海员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成员单位的加入及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
(一)有加入海员委员会意愿的中国船东协会成员单位,经至少三个海员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并向海员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秘书处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批,并报请委员会年度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加入本委员会。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单位通报并报中国船东协会备案。
(二)成员单位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参加活动的,应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可退出,并向全体成员单位通报,同时报中国船东协会备案。
(三)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或长期不参加委员会活动,不能有效履行成员单位责任的,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取消成员单位资格,并向全体成员单位通报,同时报中国船东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中国船东协会拨付,以及上级或其他单位支持、赞助。
第十条 经费用途
海员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及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印刷品及编印、发行资料等费用;
(三)工作人员的日常办公和差旅费支出及相关补助;
(四)市场调研、分析报告经费;
(五)业务培训等活动聘请专家的授课费、差旅费等;
(六)常务委员会研究批准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工作条例的制订、修改与生效
海员委员会工作条例由秘书处负责起草或修订,经常务委员会审批,报请海员委员年度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活动终止
海员委员会若因故不能按本工作条例维持正常活动,经海员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向中国船东协会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即可终止活动。
第十三条 解释与协调
本工作条例由海员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发布实施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