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航局印发管理办法 规范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行为
央广网天津4月7日消息(记者韩雨晨)记者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获悉,近日,为进一步推进港口经营市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港口经营市场环境,促进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有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在港口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天津市港航局正式印发《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体系。
《办法》结合目前港口管理法律法规和天津港口实际,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划分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范围,规定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和评分标准、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强化了对相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在信用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方面,《办法》明确信用评价范围为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的经营人及从业人员,包含港口经营市场的相关经营主体,并综合考虑港口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明确加扣分分值。
在信用评价周期方面,在采取年度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阶段性信用评价,针对特殊事件、特殊时间,以信用监管为手段,及时通过惩戒措施,进一步强化深化行业监管。
此外,《办法》明确,以信用等级方式体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情况,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天津市港航局对信用评价AA级的经营人或良好信用从业人员,实施“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及抽查频次;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D级的经营人和从业人员,天津市港航局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实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港口经营领域政府优惠政策;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加强行业准入核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不享受各类政务服务优惠政策或限制行业准入”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