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2022-07-05 09:35:22
 来源:中国水运网 发布时间:2022-07-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港口建设费取消后相关水运建设发展资金政策的衔接,保持跨五年规划补助资金政策的连续性,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简称“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指用于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其中:对于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50%、60%补助;对于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30%、40%补助。福建、广东两省原中央苏区县,海南省执行西部地区标准。2020年12月31日前交通运输部已出具项目资金意见函的“十三五”规划内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继续按照项目资金意见函核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根据通知,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等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100%给予补助;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等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应急性的航道维护测量、疏浚、清障、航标调整维修更换、航道站场抢修、整治建筑物抢修、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及其设备设施抢修、通航建筑物闸室及引航道清淤等业务工作。

  作者:全媒记者 张亚蓓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版权所有:中国船东协会  技术支持: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56587号